用好法律利器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蒲晓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等共同的责任;共青团、青联、学联、少先队等,应当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共青团作为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肩负着代表与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光荣职责。共青团应当积极用好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这一法律利器,与青联、学联、少先队一起,协助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再次明确了共青团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重任,这蕴含着党和国家对共青团在新时代勇挑重担、发挥作用、再立新功的殷切期许,必将助力共青团通过权益维护加强对青少年的吸引凝聚、教育引导,为党的青年群众工作和少年儿童事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这位负责人说。

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法治教育要从娃娃抓起。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多处条款作出规定,政府部门、居民委员会、新闻媒体等要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上述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共青团将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青少年普法工作,帮助青少年认识到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自身成长密不可分,是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和爱护,在增长法律知识、树立法治信仰的同时,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思想认同、情感认同。

同时,及时了解和研判青少年发展状况,关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代表青少年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深化青少年权益服务阵地建设,重点做好对困境青少年的关爱帮扶,让广大青少年感受到党和国家的精心呵护,切实增强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人民团体、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的上述规定,不仅为共青团协助政府和司法机关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也为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开展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和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根据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等方面相关的工作,共青团都可以根据职能提供支持与协助。

这位负责人说,各级团组织将认真贯彻法律规定,忠诚履行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积极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切实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支持

按照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青团可以根据职能提供司法保护方面的支持与协助。实际上,为未成年人提供司法保护方面的支持,一直是共青团在做的一项重要工作。

2016年3月,12355青少年服务台接到在校学生陷入校园贷款纠纷的求助持续增多,引起共青团中央高度关注。在安排律师进行线上答复的同时,积极协调当地团组织和12355专家团队,先后介入河北、江西、四川、天津、湖南相关个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支持。在此基础上,推动职能部门加强专项整治,有效遏制了“校园贷”乱象蔓延。目前,全国269个12355青少年服务台和6个区域中心,4324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民政部门、文化执法部门的“青少年维权岗”,为未成年人权益个案转介、处置提供了坚强支撑。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有关负责人说,共青团在加强重点领域未成年人保护、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个案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后,将继续用好这一法律利器,更好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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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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