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落地
国务院日前公布《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细化完善《办法》相关规定,证监会11月29日宣布就《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
从适用条件来看,首先,《办法》明确规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其次,《办法》明确当事人可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时间环节,为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后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再次,《办法》明确了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情形,包括: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被行政处罚未逾一定年限;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证券期货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等等。
《规定》进一步细化规定了适用条件、办理程序、承诺金的管理使用等内容。从起草原则来看,对于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这一新型执法方式,总体上仍然按照稳步审慎的原则推进。《规定》明确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主要解决:调查取证存在较大困难、法律适用存在较大困难,以及能够更为及时有效地赔付投资者损失,实现监管效能等案件。适用当事人承诺的案件必须经过必要的调查,案件受理后不中止案件调查、中止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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