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进一步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办理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进一步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办理

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意见 规范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办理(央广网发 最高法供图)

央广网北京6月22日消息(记者孙莹)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多发,犯罪形势日趋严峻复杂。围绕着这类犯罪,往往形成了一条长长的黑灰产业链,上下游关联犯罪。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公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以下简称《意见二》),针对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进行明确。

 

最高法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群众财产损失巨大。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今年5月,全国共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8.46万起,与4月相比下降14.3%,案件持续高发的势头得到了一定遏制。“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

随着现代通讯和移动支付技术的迅猛发展,特别是境内打击力度的空前加大,大批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非法交易手机卡、信用卡愈加猖獗,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受诸多客观因素所限,执法难度极大的问题,《意见二》给出了解决办法。

李睿懿说:“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上存在被大量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必备工具,涉“两卡”黑灰产业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在总结“断卡”行动经验的基础上,《意见二》规定,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的,可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帮助”行为。

李睿懿介绍:“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这项规定解决了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

李睿懿提醒广大群众,千万不要因贪图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付出无可挽回的惨痛代价。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般系集团犯罪或者团伙犯罪,具有组织严密,人数众多、层级分明等特征。《意见二》进一步明确宽严相济总体要求。最高检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表示:“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依据《意见二》,对于犯罪嫌疑人中的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李睿懿正告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不要错以为境外是法外之地、打击盲区,不要误以为境外作案就可以湮灭证据,能钻法律空子,这都纯属幻想。如果你们仍执迷不悟,心存侥幸,继续作恶,纵在天涯海角,也难逃法网,必遭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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