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刑法 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将追究刑责

   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收买妇女儿童人员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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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部:收买妇女儿童人员10月底前自首可免刑罚

  在新修订的刑法中,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者所要付出的代价不再仅限于人财两空,还将加上定罪判刑的处罚。

  根据公安部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刑法此项修改加大了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的处罚力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是我国打拐反拐工作的里程碑。

  在刑法未修订之前,根据我国刑法原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在刑法修订之后,该条款被修正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修正之后,也就意味着今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一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也将成为我国打击对于拐卖犯罪立法的根本转变。

  此前的刑法中,规定了买方在特殊的情况下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进而导致形成了买方市场,甚至是一条买卖的“产业链”。

  新修订刑法 加大收买犯罪成本

  新修订的刑法通过一律追究买方的刑责,加大收买犯罪成本,无疑对铲除买方市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公安部有关负责人称,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后,公安机关对于新发生的拐卖案件,将在解救被拐妇女儿童受害人的同时,一律对买主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对于在收买同时实施强奸、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公安部敦促那些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嫌疑人尽快自首,2015年10月31日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可以依照原刑法规定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年来,公安部高度重视打击拐卖犯罪工作,除了不遗余力对拐卖犯罪严厉打击之外,公安部一直推动修改刑法、加大对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惩治力度。

  没有买卖就没有拐卖,多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屡打不绝的一个主要原因,很大的原因就是在于法律规定了买方可以在特定的情况不用追究责任。现在新修订了刑法后,将加大打击对于收买被拐妇女、儿童的惩罚力度,希望天下无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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