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5日讯 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网站公布的关于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显示,经查,云南证监局发现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审核不到位,风险揭示书存在“诱导”、“误导”客户的内容,个别产品未制定关于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顾问未在入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2名财务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动关系隶属于母公司北京约牛科技有限公司,个别工作人员在呼叫中心系统中对客户的描述出现不尊重的词汇。
三是公司未在总经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报告,报告时仍然使用更名前“云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与《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登记的营业地址不一致,租房合同房间号打印错误。
四是公司客户回访由客服人员执行,未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五是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网站公示产品不全,公司网站公示的产品信息未体现不同产品的风险分类分级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于30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25日,是首批获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认证的专业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注册资金4000万。该公司为北京约牛科技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约牛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网站建设方案策划、网站推广方案策划的公司。
相关规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合规管理,健全内部控制,防范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客户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八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制定证券投资顾问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人员注册登记、岗位职责、执业行为的管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要求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根据了解的客户情况,在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和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向客户提供适当的投资建议服务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回访机制,明确客户回访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并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监管要求:
(一)在公司营业场所、公司网站、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许可证号,证券投资咨询执业人员姓名及其执业资格编码;同时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产品分类、具体功能、产品价格、服务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等信息。
(二)将“荐股软件”销售(服务)协议格式、营销宣传、产品推介等材料报住所地证监局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遵循客户适当性原则,制定了解客户的制度和流程,对“荐股软件”产品进行分类分级,并向客户揭示产品的特点及风险,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客户。
(四)公平对待客户,不得通过诱导客户升级付费等方式,将相同产品以不同价格销售给不同客户。
(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现对营销和服务过程的客观、完整、全面留痕,并将留痕记录归档管理;相关业务档案的保存期限自相关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
(六)通过网络、电话、短信方式营销产品、提供服务的,应当明确告知客户公司的联系方式,并提醒客户发现营销或者服务人员通过其他方式联系时,可以向本公司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投诉、举报。
(七)不得对产品功能和服务业绩进行虚假、不实、夸大、误导性的营销宣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承诺或者保证投资收益。
(八)产品销售、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业务环节均应当自行开展,不得委托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机构和个人代理。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1号
关于对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云南约牛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你公司将高风险产品销售给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投资者,投资者风险测评结果审核不到位,风险揭示书存在“诱导”、“误导”客户的内容,个别产品未制定关于产品或者服务分级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投资者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
二是你公司证券从业人员和投资顾问未在入职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2名财务人员工资关系及劳动关系隶属于母公司北京约牛科技有限公司,个别工作人员在呼叫中心系统中对客户的描述出现不尊重的词汇。
三是你公司未在总经理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告,报告时仍然使用更名前“云南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实际经营场所与《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登记的营业地址不一致,租房合同房间号打印错误。
四是你公司客户回访由客服人员执行,未指定专门人员独立实施。
五是你公司未在营业场所公示《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公司网站公示产品不全,公司网站公示的产品信息未体现不同产品的风险分类分级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开展全面整改工作,严格落实《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切实提高合规管理水平,依法依规开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并于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