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上午,在上林县法院刑事庭法官、县检察院、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县人大代表等人的见证下,被告人韦某某在洋渡村清水河下渡庄河段,放生成鱼37.29公斤、幼鱼147348尾,让鱼儿重归大自然,因非法捕捞造成的生态破坏得到补偿。
案情简介
在上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韦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公益诉讼案件中,被告人韦某某在明知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鱼的方法捕捞水产品,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其犯罪行为破坏了自然水域生态环境,因此对韦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没收逆变电源、蓄电池、电鱼杆等作案工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上林县澄泰乡洋渡村清水河下渡庄河段放流成鱼37.29公斤、幼鱼147348尾;责令韦某某在上林县县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公益诉讼案件评估费4000元。
庭审过程中韦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对于自己行为表示十分后悔,本以为自己只是捕捞一些鱼,但是没想到电鱼对生态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韦某某依法履行渔业资源修复责任,购买鱼苗进行放生。随着放生活动的开始,一尾尾鱼苗游进河流中,清水河的渔业生态资源也将逐步得到修复。
近年来,上林县法院更加注重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秉持“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修复”的工作理念,从严从重惩处非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用司法守护辖区内的青山绿水。
法官说法
“电鱼”是一种灭绝性的捕捞行为,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生物死亡或者受损,即使侥幸逃脱的鱼类也会因经受高压电击极易导致不育,直接影响种群繁衍。对水生态破坏极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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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 by 周群
初审 by 陈燕
复审 by 蓝进乐
终审 by 韦姗婷
【来源:上林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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