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邀主笔:库娅芳
民庭法官助理
(更多风采见文末)
养老金是晚年生活的保障,但由于一些劳动者参保晚、流动打工、中断缴费等原因,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今天的故事,就要从一位超龄劳动者为续缴社保而继续就业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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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即合的劳务合同
周女士出生于1969年3月,2005年10月她入职一家医药公司工作,开始正式缴纳社保。2019年3月,周女士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社保缴费年限不足15年而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由于距离15年缴足期限只差一年多,周女士便想向公司申请继续工作,由公司继续为她缴纳社保。考虑到周女士这么多年一直勤勤恳恳,公司同意了她的申请,但为减少自身的义务,公司提出双方签订劳务合同。
周女士认为只要能缴足社保,签订哪种合同都没关系。因此,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的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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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意外的工伤事故
2020年7月,眼看缴足期限将至,意外却发生了。周女士在工作时不慎摔倒受伤,更意想不到的是,还没等到工伤鉴定结果,公司因经营不善将于2020年9月30日关闭。
正处于工伤认定阶段的周女士心急如焚,因为如果此时停缴社保,她后续的医疗费将无法报销。
于是,周女士联系了公司。经过一番协商,双方签订了确认书,约定:由于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周女士不享受经济补偿金。由公司补偿周女士两个月工资并为其代缴社保直至工伤认定结束。此外,周女士不再主张经济补偿金,双方也不再有其他劳动争议事项。
2020年12月,周女士的工伤鉴定结论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2021年1月,周女士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医疗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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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三折的赔偿纠纷
尽管公司按照确认书内容履行完毕,但纠纷却并未结束。
公司关闭后,昔日的老同事大多拿到了一笔经济补偿金,周女士有些不甘心。于是她抱着试一试的心态在2021年3月申请了劳动仲裁,请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仲裁委以双方劳动争议已协商解决为由未支持周女士的请求。
周女士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认为,双方在事实上构成了劳动关系。周女士因受工伤而暂停工作,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在确认书中,双方已就经济补偿金达成一致且公司已履行完毕,因此不应再次支付。
周女士不服,认为确认书是受公司胁迫签订,公司应当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公司则认为,双方并不构成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工资和经济补偿金都不应支付。于是,双双上诉。
收到这起案件后,我们审查了双方的证据材料,发现公司好心为周女士续缴社保却被周女士索要多项赔款。但从事实出发,公司没有为周女士办理退休手续,而且一直继续为她缴纳社保。在周女士受伤后,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了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双方签订的虽然是劳务合同,但实际上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
那么,按照双方的劳动关系,公司应该向周女士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但是,由于双方已经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书的签订一方面是周女士希望工伤鉴定能够顺利进行,另一方面是公司出于周女士多年对公司的贡献而给予的关照。周女士没有提出证据证明确认书是受公司胁迫签订,确认书也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我们认为确认书是双方的真实约定,公司仅需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而不需要再次支付经济补偿金。
达到退休年龄后社保缴费年限不足的劳动者大多工作不稳定,为减少由此带来的养老困扰,我们建议此类劳动者可参考以下做法:
一是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养老退休。如果参保人员在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二是若延长缴费后其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仍未满15年,也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可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机构按照程序,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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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娅芳:华东政法大学全日制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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