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桑尼亚是联合国宣布的世界最不发达国家之一。这个国家的经济以农业为主,工业生产技术低下。但是,坦桑尼亚矿产资源丰富,截至2014年已探明的主要矿产包括黄金、金刚石、铁、镍、磷酸盐、煤以及各类宝石等,总量居非洲第五位。
因此,矿产是这个贫穷国家的工业支柱。
可是,就在最近,坦桑尼亚却对矿产企业下了狠手,向本国最大金矿公司开出了高达1900亿美元的罚单,金额之巨,已经是坦桑尼亚GDP总量的4倍。这家企业如果要偿还这笔罚款,需要200年的时间才能实现。
坦桑尼亚罚矿企190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4倍
本周一(7月24日),坦桑尼亚的税务部门开出了一份总额高达1900亿美元的罚单,而收到罚单的是一家名为AcaciaMining的矿业公司。这1900亿美元中,有400亿美元是2000年~2017年间该公司旗下布里杨胡鲁(Bulyanhulu)和布兹瓦吉(Buzwagi)两个矿场的未缴纳税款,另外1500亿美元是利息和罚款。
1900亿美元到底有多少?看了以下这个数据你或许就明白了。
据世界银行数据,2013年~2016年,坦桑尼亚全国GDP总值仅仅在450亿美元上下波动,也就是说,这笔罚款已经是该国GDP总值的4倍左右。
AcaciaMining这家公司可能不为人所知。一方面,它是坦桑尼亚最大的矿业公司之一,更值得注意的是,它的背后是全球最大的金矿公司、加拿大巴利克黄金公司(BarrickGoldCorp.),它拥有Acacia Mining接近64%的股权。同时,AcaciaMining还在伦敦交易所上市。
对Acacia Mining来说,此次1900亿美元的罚款是非常巨大的打击。每经小编(微信号:nbdnews)在该矿企财报中发现,2016年,公司营业收入为10.54亿美元。这意味着,Acacia Mining要用大约200年的收入来支付这笔罚款。而且,公司账面上目前只有3.17亿美元的现金。
当Acacia Mining还在苦恼如何应对这笔巨额时,公司的股价已经被这1900亿美元压垮了。
英国时间周一(7月24日),Acacia Mining股价从232.4英镑/股跌到了184.5英镑,跌幅高达20.6%;
昨天(7月25日),该股票股价再次大跌8.4%;
而截至北京时间7月26日下午5:50,公司股价已经下跌到了159.9英镑,跌幅已经达到了5.38%。
从收到罚单之日起,Acacia Mining股价的累积跌幅已经高达31.2%,按市值计算,两天半的时间,公司已经蒸发了2.97亿英镑(约合人民币26亿元)。
财政收入不足,政府加大税收
对于这笔罚款,Acacia Mining在其官网上表示,自己对生产的金矿和铜矿产品已经进行报税,并全额缴纳的税款。此外,作为坦桑尼亚最大的外资公司,Acacia Mining进入坦桑尼亚已经接近20年了,为这个非洲国家直接或间接创造了36200个工作岗位,并对该国的教育、基础设施、健康事业进行了投资。
但是,今年3月3日起,坦桑尼亚政府发布了对金、银、铜、镍矿产品出口禁令,将这些增值潜力巨大的矿产产品的加工、精炼等活动限制在国内。坦桑尼亚的能源和矿产部门表示,“(这样做)能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更多的收入,并促进先进技术转移到国内。”
但是,在Acacia Mining旗下布里杨胡鲁和布兹瓦吉两大矿场,出口的金矿和铜矿占其产量的50%。而且,从出口禁令至今,Acacia Mining的股价已经下跌了70%。
6月16日,就金矿和铜矿的出口问题,母公司巴利克黄金公司与坦桑尼亚政府开启了一轮谈判;6月29日,坦桑尼亚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规定今年7月1日起,对所有出口的矿产征收1%的出港费。
结果,就在本周一,Acacia Mining却收到了漏税罚单。对于这笔罚单,坦桑尼亚相关部门还没有进一步回应。但是,从巨额罚单、出口禁令、以及出口税收,可以想到坦桑尼亚政府目前的日子并不好过。
在财政收入方面,坦桑尼亚2016/17财年财政收入虽超过2015/16财年,但难以实现预期目标。从前三季度(2016年7月-2017年3月)的财政收入表现看,截至2017年3月,该国财政收入达12.46万亿坦先令,而预期目标为13.74万亿坦先令。与全年18.46万亿的预期目标相比,仅完成67.49%,这意味着第四季度需要筹集6万亿坦先令的财政收入。
解决财政收入最直接的方法就是税收。除了上述矿产,坦桑尼亚还看上老百姓的手机支付。
近年来,坦桑尼亚移动通信用户数量和手机转账金额均快速增长,从去年起,坦桑尼亚政府对手机支付和转账征收10%消费税。全球移动运营商协会(GSMA)7月份发布的一份报告表示,消费税政策并不能解决政府的财政收入,但却可能影响坦电信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进程。
每经编辑 王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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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俊慧
谷歌在欧盟领到反垄断罚单,再度引发人们对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案例及执法的关注。
日前,因认定谷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违反欧盟规定,给予其比较购物服务非法优势,欧盟反垄断部门对谷歌处以创纪录的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反垄断罚款。
对于该处罚,谷歌方面表示,不同意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所给出的调查结果,并考虑上诉。
而回溯欧盟对谷歌展开调查到最终做出处罚,前后历经7年时间之久,那么,互联网反垄断到底难在哪儿?
反垄断调查历时七年,谷歌涉嫌三项不正当竞争行为
早在2010年,欧盟就开始调查谷歌是否利用其在网络搜索市场的主导地位打压对手。
2015年6月,欧盟正式起诉谷歌,称其利用其搜索引擎的市场垄断地位,在搜索结果中推广谷歌自家的比较购物服务,打击其他竞争对手。欧盟要求谷歌对搜索排序进行重大修改。
2016年6月,欧盟宣布以不正当商业行为起诉谷歌,这次涉及的业务是Android。欧盟表示,谷歌滥用其所拥有的市场主导地位,要求智能手机厂商预装谷歌的软件和服务,对设备厂商进行了不公正的限制,打压了其他移动互联网竞争对手。
2016年7月,就谷歌展示某些广告的方式,尤其是在配置了谷歌搜索引擎的第三方网站上显示广告的方式,欧盟再度亮剑谷歌,认为其限制了第三方网站使用其他对手的网络广告服务。
虽然过去七年间,谷歌因三项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被欧盟盯上,但是,目前仅有一项调查作出了结论,即谷歌涉嫌滥用其在搜索引擎领域的市场主导地位,为其比较购物服务谋求不正当竞争优势。
捆绑比较购物服务,谷歌搜索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欧盟在相关声明中指出,谷歌“不顾(它们的)优缺点,向用户在搜索结果中展示了来自Google Shopping的内容,剥夺了竞争对手的比价网站的流量。”
据悉,谷歌利用了网页搜索市场的优势地位,给自家的互联网服务提供了更好的排名,在流量方面进行了照顾,而这被认为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的业务。比如在在线旅游等服务中,用户进行搜索时,谷歌会让旗下的旅行服务获得更好的排名。
根据一般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原理,“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属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之一。而“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则是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简单说,由于谷歌在欧盟地区的搜索服务或市场中居于垄断地位或市场支配地位,使得其捆绑性或融合性的各项业务或服务,很容易被认为构成“搭售”。
此外,更重要的是,在搜索服务中,对于同类服务中自营和非自营的业务,给予不同的待遇,或将更多优势资源集中在自营业务中,使得其自营业务在与非自营业务中获得不公平的竞争优势。
而这些是谷歌被认定违反相关法律且被予以处罚的关键所在。
从调查到处罚耗时7年,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缘何这么难?
虽然谷歌被欧盟处以24.2亿欧元罚款已经是创纪录的,但是,整个反垄断调查前后持续了近7年之久,那么,互联网反垄断执法缘何这么难?
不同于传统领域,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在涉及反垄断调查中,有几个要素难以把握。
其一,相关市场界定。根据反垄断法原理,要认定企业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当行为,首先要确认其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由于互联网服务全球性,使得相关企业或平台所提供服务所涉“相关市场”的边界如何界定成为一个难题,是仅限特定地区,还是全球范围内比较,是仅限特定服务内容,还是类似服务均纳入,这些现实性问题使得互联网反垄断调查和执法面临诸多难题。
其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界定。互联网服务具有明显的平台效应,基于已有业务孵化或承载新业务,是大多数互联网企业的选择,比如,基于PC端即时通信的用户关系链推广手机端的通信工具,以及电商平台基于C2C孵化或导流B2C,基于电子商务商品信息或用户优势,捆绑第三方支付服务等等。
比如,针对天猫对部分商家抛出的“独家合作”邀约,京东和唯品会则认为此举涉嫌不正当竞争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最终能否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或垄断行为,还需要多方调查和评估。
简单说,到底该如何界定合理创新和不当竞争,是摆在相关部门面前重大现实问题,而这也是虽然很多互联网企业或平台,具有明显的垄断地位并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嫌的一些经营行为,但是,并没有被予以反垄断处罚的关键所在。
伴随谷歌在欧盟被处于反垄断巨额罚款,对于各国加强对互联网企业或平台的反垄断执法和监督,都具有重要的现实参考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长期关注互联网、知识产权及电子商务等相关政策、法律及监管问题。邮箱:lijunhui0602#163.com,微信号:lijunhui0602,微信公号:lijunhui0507)
(2017-07-13)
【环球网科技报道 记者陈健】7月16日消息,近日欧盟反垄断机构新闻发言人表示,日本佳能集团可能会遭受欧盟的反垄断调查,并处于29亿美元的天价罚单。受此消息影响,佳能的股价也大跌了3%。
佳能(Canon)是全球领先的生产影像与信息产品的综合集团,成立于1937年。2016年,佳能获得了竞争激烈的东芝医疗(Toshiba Medical)竞拍的独家谈判权。2016年3月,佳能与东芝正式对外宣布,佳能以6655亿日元(约合59亿美元)的总价收购东芝旗下的医疗设备部门。有业内专家分析,佳能高价收购东芝医疗意在中国未来的巨大市场。据英国调查公司Espicom推测,中国的医疗器械市场规模到2017年将达到330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市场。佳能的竞争对手奥林巴斯在亚太地区的医疗事业销售额,中国贡献了近一半。
2017年1月4日,中国商务部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称,佳能收购东芝医疗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决定对佳能处以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欧盟的反垄断机构表示,佳能在完成了对东芝医疗系统收购之后才向欧盟进行登记,而这可能已经违反了相关的规定,形成了垄断的事实,可能会对该公司处以最高年营收10%的罚款。
在此之前,欧盟经常会因为垄断原因向企业开出巨额罚单。2006年,微软因其服务器和媒体播放器的问题而被罚款2.8亿欧元。2009年,欧盟曾向美国芯片生产商英特尔开出10.6亿欧元罚款,创下当时的“最大罚单”纪录。而2017年的6月27日,欧盟对谷歌正式开出24.4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天价罚单,原因是此前争议许久的反垄断问题。欧盟委员会发公告表示,谷歌“滥用其在市场上的主导地位”,在普通搜索结果中有系统地偏重其自身的购物服务。
针对于谷歌母公司Alphabet的罚款标准为“全球日均营收额5%的罚款”,根据欧盟管理,处罚比例一般按照公司财年收入计算。在上一财年,谷歌总收入约为800亿欧元,24.4亿欧元仍远低于谷歌2016年总收入的5%。不过有分析人士认为,此番罚款可能只是开始,未来,Google至少还有两项重要的服务将面临威胁:Android手机软件和AdSense在线广告服务。
而2016年佳能集团营业额达到34014.87亿日元(约合299亿美元),同比下降10.5%,由于在2016年12月将东芝医疗系统有限公司正式并入旗下,因此,年营业额预同比增长17.6%。按照最高年营收10%的罚款,数额将会为29亿美元,比谷歌的罚款数额还要高,如果这一处罚落地,则会打破新的记录。
此前,有美国媒体表示,无论是微软还是英特尔或者谷歌都是美国企业,欧盟经常盯着美国的企业是别有用心。但是此次对佳能展开反垄断调查可以让质疑者闭上嘴了。据了解,除了佳能以外,通用电气以及以及德国制药巨头默克(Merck KGaA)与美国生物化学公司西格玛奥德里奇(Sigma-Aldrich)都有类似的原因而面临垄断处罚。
(2017-07-10)
据两名知情人士透露,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正考虑对谷歌的安卓手机操作系统进行另一项创纪录的罚款。
据路透报道,欧盟反垄断机构欲就Android移动操作系统排挤竞争对手再次征求专家组意见,并考虑再次向谷歌的母公司Alphabet开出天价罚单。
上个月谷歌刚因为在搜索结果中偏向自家比价购物服务,涉嫌不正当竞争,被欧盟反垄断机构处以24.2亿欧元的天价罚款。
新罚单或超24.2亿欧元
独立金融分析师Richard Windsor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表示,与谷歌的AdSense相比,此次裁决的罚款可能超过之前的纪录。
欧盟竞争执法机构表示,谷歌的策略包括要求智能手机制造商预先安装谷歌搜索和谷歌Chrome浏览器,以换取其他谷歌应用,并禁止制造商使用安卓系统的竞争版本。
谷歌还被指控向智能手机制造商和移动网络运营商付费,只在其设备上安装谷歌搜索。
知情人士透露,欧盟反垄委员会原计划在6月建立一个同行审查小组,通常由3到4名经验丰富的官员组成,负责审查小组的结论。预计审查小组需要三到四周来完成工作,但目前尚不清楚审查组是否已经开始工作。
欧盟史上最大罚单
欧盟委员会周二宣布,由于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服务Google Shopping,现决定对谷歌处以24.2亿欧元(约合27亿美元)的罚款。这笔罚金是欧盟反垄断史上最大一笔罚金,超过了欧盟2009年5月对英特尔开出的10.6亿欧元的罚金。
欧盟反垄断部门调查自2010年起开始对谷歌展开调查,调查发生在欧盟委员会收到谷歌在美国和欧洲竞争对手的数十起投诉后。这些竞争对手指责谷歌公司滥用其在搜索市场上近乎垄断的优势,不公平地把客户引向谷歌购物搜索(Google Shopping)服务。
谷歌被要求在90日内改变业务运作模式,以纠正错误。
此次处罚只涉及欧盟对谷歌的3项指控之一,除了指控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偏袒自家购物服务,欧盟还指控谷歌在欧洲移动市场滥用主导地位,给安卓设备制造商和网络运营商设置了不公平限制;以及谷歌AdWords广告服务通过与合作伙伴签署严格合约条款违反了欧盟反垄断法。欧盟监管机构还就Android手机操作系统是否被用于推广其他Google产品和服务展开了调查。
谷歌对于欧盟监管的指控予以否认,并坚持欧盟委员会处罚背后的逻辑并不符合现代人的网络购物习惯。
欧盟向谷歌开的创纪录罚金打破了欧盟2009年向英特尔开出的10.6亿欧元罚款的纪录。据欧盟监管部门规则,此类罚款金额最高可达到该公司上年全球营业额的10%。根据谷歌2016年的营业额,欧盟本可向谷歌开除最高90亿美元的罚金。
谷歌并不是唯一的被罚者
统计数据显示,截至当地时间6月21日,欧盟委员会在2013年至2017年间总共向违反反垄断法案的多家企业开出了84.72亿欧元(95.4亿美元)的罚单。
该委员会开出罚单金额最少的年份是2015年,当年总共罚款3.64亿欧元;金额最多的年份是2016年,为37.26亿欧元。
如果将统计时间追溯至1990年,欧盟委员会征收的总罚单金额则攀升至267.5亿欧元。
2017年5月份,欧盟委员会因Facebook收购聊天软件WhatsApp相关事宜向该公司罚款1.1亿欧元。Facebook在2014年以190亿美元价格收购了WhatsApp信息服务,但向欧盟委员会提交了误导性的收购信息,违反了欧盟的并购法规。欧盟竞争事务专员维斯塔格在声明中表示:罚款是“适度的,而且是一个严重警告”。
微软曾两次被欧盟开出巨额罚单。2008年2月份,欧盟委员会向微软罚款近9亿欧元,称该公司在2004至2007年间针对这些信息进行了“不合理的”专利权收费。随后在2013年3月份,欧盟委员会对微软罚款5.61亿欧元,这次的理由是该公司未能遵守欧盟委员会关于必须允许用户更容易选择常用网页浏览器的规定。
(2017-07-06)
当事人: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东易所),2002年2月成立,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IPO)法律服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
郭立军,男,1969年4月出生,《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关于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陈燕殊,女,1976年10月出生,《法律意见书》签字律师,住址:河北省承德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易所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其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东易所在为欣泰电气IPO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违反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出具含有虚假记载的文件。具体违法事实如下:
一、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虚假记载
经查明,欣泰电气在2011年、2012年、2013年财务会计报告中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东易所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三、上市申请人本次上市的实质条件”第(六)项“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的表述,与欣泰电气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的事实不符,该《法律意见书》含有虚假记载的内容。
二、东易所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规则的情况
(一)未审慎核查和验证相关资料
东易所工作底稿中留存的对主要客户的承诺函、询证函、访谈记录,大多数直接取自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兴业证券在对主要销售客户进行访谈时,部分客户未对应收账款余额进行确认,其中包括7家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收回的公司。东易所对访谈记录未履行一般的注意义务,未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
(二)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
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东易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为欣泰电气项目编制查验计划,未发现东易所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记录。
(三)违反《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其他情形
东易所的工作底稿未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且大部分底稿未标明目录索引。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大部分访谈笔录没有经办律师签字,还存在访谈笔录中律师和访谈对象均未签字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东易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东易所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1. 东易所对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事项不负有审核义务和责任。2. 认定东易所未审慎核查验证相关材料、未编制查验计划、未对《法律意见书》进行讨论复核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不足。3. 东易所履职过程虽有瑕疵,但情节轻微,应不予处罚。4. 本案已过法定追诉时效。5. 本次业务收入实际金额应为60万元。
我会认为:1. 中介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表独立的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律师在为企业IPO过程中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广大投资者获取发行人真实信息的重要渠道,是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更是监管部门发行核准的重要基础,律师应当保持足够的执业谨慎,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律师应在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对本次股票发行上市的下列(包括但不限于)事项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律师应“逐条核查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发表明确结论性意见。欣泰电气虚构应收账款的收回,律师应对该债权事项进行充分核查验证,并发表结论性意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应当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东易所在2014年1月23日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明确表述,“根据上市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文件、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本所律师核查,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上市申请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法律意见书》中的承诺表述具有公示效力,除非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据证明其已经勤勉尽责,否则应对其法律意见承担责任。经查阅东易所工作底稿,未发现证明其对“本所律师核查”的所述事项开展了相关核查工作的记录或说明。
判断律师在IPO项目中是否勤勉尽责,可以从两方面考虑:一是是否严格按照《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进行执业,二是在发表法律意见时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获取足以支撑发表意见的证据材料。东易所在欣泰电气IPO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违反《管理办法》《执业规则》及《编报规则》第12号的情形;同时对于从其他中介机构取得的工作底稿资料未履行必要的核查验证程序,未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因此,东易所未能勤勉尽责,对其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中的相关表述存在虚假记载负有责任。对此项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2. 东易所在工作底稿中直接引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及保荐机构的相关资料,对明显瑕疵没有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其工作底稿中未见履行核查验证程序的记录,足以认定东易所未审慎核查验证相关材料,未勤勉尽责。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及《执业规则》第九条的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应当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查验计划应当列明需要查验的具体事项、查验工作程序、查验方法等。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执业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法律意见书应当经所在律师事务所讨论复核。查验计划及其操作程序、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都应制作成工作底稿留存。
东易所的工作底稿中未发现查验计划和对法律意见书的讨论复核记录,其申辩提出的中介协调会纪要及律师备忘录不符合查验计划的形式和内容要求,两名签字律师对是否复核《法律意见书》的表述均存在出入。对此项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3. 工作底稿是判断律师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证据,东易所工作底稿中存在缺少律师事务所公章、缺少目录索引、部分访谈笔录缺少律师及访谈对象签字等诸多问题,违反了《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的多项规定,是未勤勉尽责,而非履职过程有瑕疵、情节轻微。对此项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4. 我会于2015年7月14日向东易所发出《调查通知书》,距2014年1月23日(东易所为欣泰电气出具最后一份《法律意见书》时间)未超过两年时效。对此项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5. 东易所此项业务收入有合同、发票、转账凭证、签字律师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东易所对欣泰电气项目收费为90万元。对此项申辩意见,我会不予采纳。
综上,东易所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及《执业规则》第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及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款所述“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情形。郭立军、陈燕殊是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责令东易所改正,没收业务收入90万元,并处以180万元罚款。
二、对郭立军、陈燕殊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7年6月27日
(2017-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