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小新闻客户端8月7日讯(记者 刘军 通讯员 牟晓燕 摄影报道)8月6日清晨6点42分,蓬莱消防接警,辖区有一老人掉在礁石上,受伤被困。8位消防官兵立即赶赴救援。
事发地点位于蓬莱市海滨路一处海边,消防官兵到达现场时,派出所民警已将受伤老人抬在担架上。经现场询问得知,受伤老人今年65岁,是为了跳下去捡东西不慎摔伤,然后就被困在礁石上。
由于救援作业面狭窄,礁石距离路面高度达到3米左右,又没有台阶直通路面,无法将老人用普通担架抬上来。消防官兵立即将老人小心翼翼地转移到多功能担架上,并用绳索固定,防止老人二次受伤。然后依靠人力,将老人从礁石处拉至路面上。经过20多分钟的紧张营救,受伤老人被成功交由现场医务人员救治。
经现场医护人员检查,老人髌骨骨折,目前已送往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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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时分,内蒙古呼伦贝尔牙克石市街头,67岁的鲍海山躲在街头的树荫下给一家快餐店磨菜刀。(更多精彩,请点击上方关注头条号:雨寒视觉)
这次的活是朋友介绍的,接到电话之后,他从河东新区的家里骑着电动小三轮车赶到市区开始磨刀。
老人磨刀一个收费5块钱,只要一个电话,上门服务。因为磨刀技术好,很多朋友和顾客都主动给他揽活干。
据了解,老人以前是木匠,一直干木工活。2007年因为骑摩托不慎被摔伤,颈椎严重受损。住院之后,医生建议保守治疗让他在家卧床休养。“我在床上躺了三年啊”,老人说,“老天有眼,让我捡了条命”。
经过三年的苦熬,尽管老人还是行走困难,但是,拄着着拐杖还能自理。于是,他开着小三轮走街串巷磨菜刀。磨完最后一个刀,老人开始收拾工具。
老人磨刀靠的是口碑和诚信,“咱磨刀绝对不糊弄人,就因为这个,朋友们才主动帮忙揽活”,老人说。
老人说,在家闲得慌,出来干点活既能锻炼身体打发时间,还能有点小收入。
老人说,磨刀这活收入不固定,有时一天二三十块钱,有时能上百,但有时候还一个没有。
老人挪动脚步上车。老人说,全靠这台小车了,不然的话我啥也干不了。
当天中午老人磨刀四个,收入20元。12点40多分,老人骑着电动三轮车回家吃饭。
(2017-08-02)
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司机加速启动,73岁的闫女士摔伤致使其左手骨折,后将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四客运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7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闫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
闫女士诉称,2016年10月9日8时,原告乘坐568路公交车,在公交车从金沟河公交站驶出时,因司机加速启动,导致她在公交车上摔倒受伤,随即被送入医院,经诊断:1.左桡骨远端骨折;2.左冈上肌综合症;3.高血压病;4.心房颤动(心房纤颤);5.高脂血症;6.粉碎性骨折。原告于2016年10月11日至2016年10月29日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共计住院18天。因此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原告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器具费、鉴定费、交通费、律师费。另外,原告有两个女儿患有精神残疾,分别为一级残疾和三级残疾,需要原告和老伴扶养,故要求公交公司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7万余元。闫女士认为,公交公司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伤害以及经济损失,故要求赔偿。
公交公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闫女士的伤情没有异议,辩称事发后公司积极配合闫女士的治疗,同时对其提供了一些帮助。医药费由法院核定票据;住院伙食补助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准;营养费公司认可,按照伤残鉴定,公司认可每天30元;护理费公司认可;伤残赔偿金按照标准由法院核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公司认为过高,公司是在避险的过程中造成的,由法院核定;残疾器具费以实际票据为准;鉴定费公司认可,同意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公司没有看到被抚养人的实际情况;交通费公司认可与就医时间、次数、路程相符的票据,如果没有,按照就医次数和路程由法院核定;律师费是闫女士的诉讼成本,应该由闫女士自行承担,公司不同意支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闫女士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过程中,因公交司机操作不当导致受伤,故应由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现闫女士主张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伤残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鉴定费,理由正当,且公交公司表示认可,法院予以支持。闫女士主张的营养费标准过高,法院根据一般标准并考虑其实际伤情酌情判定。闫女士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定。闫女士主张的律师费,不属于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人民法院报 楚乔)
(2017-07-25)
7月17日上午,家住鹿泉区上寨村的村民王春增走进公交311路队办公室,向工作人员打听一位公交司机的情况。王春增说他之所以来到路队,是为了帮同村一位八旬老人“找人”。
王春增说,他们村的石景姐老太太今年82岁,7月12日13时许,石老太在家中不小心摔倒了,导致额头附近严重出血,情况十分危急。石老太的弟弟发现情况后,立刻骑着三轮车,和石老太的儿媳妇一起拉着石老太往乡卫生院赶去。
由于石老太受伤情况较重,卫生院大夫建议老人尽快去大医院治疗。为此,石老太的家人赶紧拉着老人来到附近的公路上,准备打一辆出租车去医院。由于所处位置比较偏远,他们一时间根本找不到出租车。
“老太太的弟弟今年也80岁了,急得满头大汗。”王春增称,看到有一辆308路公交车向自己驶来后,石老太的弟弟赶紧上前招手,并向司机说明情况。公交司机没有任何犹豫,帮助家人把石老太抬上公交车。公交车抵达鹿泉三院门口后,公交司机又背着老太太到急诊室,看到老人开始接受治疗后才默默离开。“当时石老太的家人一直追问司机的姓名,对方就是不说,这才托我过来找找人。”
了解事情的经过后,工作人员根据相关运营记录,很快找到了当时救助石老太的司机李涛。听说有人找过来要感谢自己,李涛直言这没什么,首先医院就在运营的线路中,而且对于当时急需救助的老人,他这么做都是应该的。看到已经找到好心人,王春增代表石老太一家人表达了谢意,并表示石老太的家人随后会制作一面锦旗专程送到路队感谢救命恩人。
(2017-07-20)
市民赵刚因自身患病无法照料高位截瘫生活不能自理的妻子,只好于今年年初将61岁的妻子送到一家养老院,并与养老院签订了“一对一”专人护理合同,缴纳了一年的费用。5月22日却被告知,护理其妻的护工,午饭后到院子里跟其他护工聊天,期间其妻口渴,多次喊护工不应,自己探身取水时,不慎摔伤。经过治疗花费13000余元医疗费,赵刚要求养老院赔偿,养老院负责人却说养老院无责,责任在于护工擅自离岗,让其找护工索赔。赵刚咨询:因护工擅自离开,其妻不慎摔伤,养老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盈科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建平:养老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从合同角度,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分别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赵刚基于其妻生活不能自理的实际情况,要求养老院对她进行“一对一”的专人专业护理,目的在于保证她的饮食起居安全。养老院作为合同主体中的另一方当事人,已经接受却未能做到,无疑当属违约,自然必须对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从侵权角度,虽然是护工擅离职守导致赵刚之妻不慎摔伤,但养老院同样不能免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也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护工失职致老人摔伤 该找谁索赔?】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