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份最全指引请收藏

“微信聊天记录”如何才能作为“呈堂证供”?这份最全指引请收藏

最全指引

1

网上聊天记录属于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电子数据”也属于证据,另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的规定,网上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之一。

2

不慎删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能可以恢复:

第一步:打开微信的“添加朋友”功能;

第二步:在搜索框里面用英文输入法输入“:recover”;

第三步:开始搜索,在弹出的页面中点击 “聊天记录”即可恢复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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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举证的主要问题有两个:

主体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当事人就是案件当事人;

内容问题:需要证明聊天记录中的内容是真实和完整的。

4

如果条件允许,可以要求腾讯公司协助调查,或由证人证明微信号与当事人的对应关系。

可以根据本人掌握的资讯,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微信使用人的身份信息。

5

可以请公证处对聊天记录做公证。

公证可以极大提高证明力,但由于公证员未参与整个微信证据的形成过程,因此,微信证据的公证中,公证员只能对当事人产生、提取和固定微信证据的行为过程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6

在聊天过程中可以提及对方的身份信息,让对方确认自己的身份。

这样做可以避免出现无法证明微信号和对方对应关系的情况。如果能用对方手机以录屏的方式把聊天记录、个人信息页面、朋友圈页面、跟人的聊天页面都录制在视频中,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证明力。如果微信号绑定了当事人的手机号,或者在聊天记录透露了个人信息,也可以加强证明力。

7

善用微信的“收藏“功能。

收藏聊天记录,以及”备份聊天记录“的功能。为避免删除部分聊天记录断章取义的情况,法官一般会比照双方手机中的聊天记录。

8

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规则:

(1)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2)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3)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4)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5)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6)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7)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和《关于新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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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电子数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其为真实:

(1)由当事人提交和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2)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电子数据;

(3)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电子数据;

(4)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电子数据;

(5)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

来源:法学备忘录

【来源:江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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