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将家庭教育由“家事”上升为“国事”,开启了依法带娃新时代。2022年2月23日,潜江法院浩口法庭在审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父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不当的情况,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这也是潜江法院发出的第一份《家庭教育令》。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婚生子小张由张某直接抚养,离婚时未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后小张以张某难以独自负担其抚养费为由起诉,请求判令王某按月支付小张抚养费。案件审理过程中,小张的法定代理人张某表示其起诉的主要目的并不是要求王某支付抚养费,而是希望王某多去探望、陪伴小张。而王某也对其未能较好地对小张进行探望的原因进行了解释,表示是由于张某将其电话、微信拉黑,导致其联系不能。
通过庭审,承办法官发现张某与王某的现住址距离并不远,王某如果积极行使探望权并不一定需要通过张某;而张某一方面要求王某探望小张,一方面又对探望时的具体行为提出了诸多限制。双方的行为客观上导致了王某在对小张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上存在缺位。
经过法官释法,张某与王某均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不当之处。潜江法院浩口法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张某、王某发出《家庭教育令》,裁定:王某每月探望小张一至二次,张某应积极配合王某行使探望权,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对王某行使探望权加以限制;双方均应多关注小张的生理、心理状况,积极回应小张的情感需求;同时,王某和张某之间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该裁定有效期一年。如义务履行人王某、张某违反裁定,法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未成年人的父母和监护人要切实承担起养育、教育的责任。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实施更是告诉我们,对于未成年人,不能只“养”不“育”;作为父母,除了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保障其接受学校教育,更应当做到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育。尤其对于已离婚的父母而言,孩子还是仍然是双方的孩子,他们仍然是孩子的父母,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并未改变。不能因为父母之间的矛盾,影响到双方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有的人一生被童年治愈,有的人一生在治愈童年”。全社会都应行动起来,关注家庭教育,让孩子们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起来,成长为祖国的栋梁之才。
(来源:潜江市人民法院、潜江新闻网)
【编辑:汪宇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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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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