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 何潇 马先震)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1份民事判决书显示,因(2018)粤0304民初41972号、(2019)粤0304民初11453号两案判决书认定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联证券”,601456.SH)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员工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方案》,因原告并非因本人原因离职,故其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亦归张某甫所有。最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定国联证券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21.60万元。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33164号)显示,原告张某甫与被告国联证券、国联证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甫,被告国联证券、国联证券深圳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祖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甫与被告国联证券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国联证券投保了团体年金保险,该险种由国联证券和张某甫共同交费,企业交费金额是员工交费金额的两倍,被保险人是张某甫。双方确认原告团体年金保险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为6.87万元,个人交费红利账户金额为5521.7元,团体交费未归属账户金额为13.13万元,团体交费未归属红利账户金额为1.05万元。法院作出的(2018)粤0304民初41972号、(2019)粤0304民初11453号判决书已生效,该两案判决书认定国联证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方案》第六条规定,团体年金保险实行完全累计,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企业交费计入职工团体年金保险个人企业账户;职工个人交费计入职工团体年金保险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自交费之日起权益全部归个人所有,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按如下规定处理:……2、职工因企业辞退、组织调动等非本人原因离开企业的,其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归职工所有……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支付条件的职工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一次性领取手续。原告提供且被告认可真实性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原告与被告行政人员对企业年金如何领取和如何知晓企业年金金额以及离职证明事宜进行沟通,其中被告行政人员发送截图告知原告,员工因离职支取年金除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外,需另填写一份《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与被告当庭陈述的领取企业年金的手续一致。另,被告当庭就原告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
另查,原告于2019年5月9日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要求两被告补交2018年2-6月所欠社保差额,小计金额4622.31元;2、要求两被告将原告企业年金账户中团队交费未归属账户金额以及这部分所产生的相应红利归属到原告账户中,小计金额14.18万元。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不[2019]57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法院认为,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系基于本案事实,被告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放弃举证期和答辩期,故法院对原告当庭增加的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关于原告的离职原因,已有生效判决认定系因国联证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张某甫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故原告离职并非因其自身原因。虽然原告称未见过《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方案》,但该证据属于被告自认的事实,故法院予以采信,根据该方案,个人交费部分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自交费之日起权益全部归个人所有,因原告并非因本人原因离职,故其企业交费计入个人账户的累计额及此部分的投资运营收益的权益亦归张某甫所有。
双方均确认原告企业年金个人交费账户金额为6.87万元,个人交费红利账户金额为5521.7元,团体交费未归属账户金额为13.13万元,团体交费未归属红利账户金额为1.05万元,因原告与国联证券建立劳动关系,且团体年金保险系由国联证券投保,故国联证券应支付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共计21.60万元(6.87万元+5521.7元+13.13万元+1.05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及法院对上述事实的认定,判决如下:被告国联证券支付原告张某甫团体年金保险21.60万元。
国联证券官网显示,国联证券创立于1992年11月,前身为无锡市证券公司,2008年5月通过改制更名为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781亿元人民币,2015年7月6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1456),2020年7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1456)。作为综合类券商,国联证券现已形成包括财富管理、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研究与机构销售、固定收益、股权衍生品与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等在内较为完善的业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