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被撞身亡 生产厂家赔付14万元

琅琊新闻网9月14日讯 骑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经交警部门鉴定后认定所骑电动车属机动车,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买的是电动车怎么就变成机动车了?这让电动车主丁某的母亲难以接受,悲愤之余她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九月初,学校纷纷开学。刚上大学的丁某骑电动车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抢救无效,两天后去世。丁某的母亲失去儿子,痛苦不堪。然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更让她难以接受。交警部门鉴定后认定,丁某所骑电动车属机动车,且没有脚踏功能,事发时行驶速度约为30km/h,因此,丁某与肇事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

买的是电动车怎么就变成机动车了?丁某母亲对这个结果非常意外,悲伤之余她将电动车生产厂家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兰山法院法官刘霞受理了这起案件。

“当初买电动车的时候,厂家提供的合格证明确车辆为电动自行车,随车提供的《电动车使用说明书》第13页“技术参数”最高车速为20km/h。这与法定鉴定结果完全不符,故意误导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购买该车并按电动自行车使用,这是导致我儿子死亡的重要原因。”丁某的母亲边擦眼泪边向法官说。

同样作为母亲的刘霞十分同情丁某母亲的遭遇,耐心倾听,不时给予安抚。但作为法官,她必须客观中立,认真细致地梳理案件,才能对的起案件双方当事人。

经查明,涉案电动车说明书中明确表明“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即向消费者明示了其销售的涉案车辆为非机动车,故在产品的警示说明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极有可能误导消费;同时,涉案厂家生产销售的涉案电动自行车的确存在产品缺陷,这增加了消费者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有可能危及消费者生命安全。

经过双方同意后,刘霞带领团队成员踏上了调解之路。她一边用情、法、理,来安抚和说服受伤的母亲;一边同厂家分析事件影响,规劝厂家应该担负起应有的社会责任,力促双方达成调解意向。

最终,调解成功,厂家同意一次性补偿丁某母亲各项损失14万元。案结事了,拿到赔偿款,是对受害人家庭的一种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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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二)“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法条释义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1、机动车

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坐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虽被《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废止,但其中对于机动车的界定仍具有意义,按其规定,机动车具体包括:各种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

2、非机动车

是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具体包括自行车、三轮车(用人力驱动的设计有三个轮子的车辆)、人力车(用手推或手拉方式驱动的两轮或独轮车)、畜力车、残疾人专用车(仅指肢体残疾的人单人使用代步工具,包括人力轮椅车和设计时速在20公里以下的残疾人用机动车)。

临报融媒记者 张慧 通讯员 郭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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