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排放总量是否执行的问题
内容:
局长你好,现在很多环境监测涉及总量控制这个概念。 首先环评为了审批通过,把总量写得很低,然后验收的时候,已经达到排放标准了,就是因为总量很低,可以说低到以二分一检出限计算也会超几倍,如果不满足总量,验收不通过,如果满足总量,实际是不可行,就会导致第三方实验室出现修改的情况。请问这个总量设置是不是合理?
答复单位: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答复内容:
您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应对环评文件承担的相应责任以及存在问题的相应罚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环评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门应不予批准。污染物总量指标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一部分内容,建设单位理应为建设项目环评报告的内容负责。建设单位不能为了项目容易通过环评审批而不切实际地压低污染物总量指标需求。 验收请依据环评及批复,还有所属行业的验收技术规范或技术指南,以及《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或《建设项竣工目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生态影响类》。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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