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25日讯 今晚8点,由中国经济网联合中国平安推出的《金融消保大咖说》第十二期节目准时播出,本期节目的话题是“珍惜信用记录,科学合理负债”。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表示,信用是《民法典》明确规定的名誉权内容之一,是我国立法已经明确认定的一种具体人格权,珍惜自己的信用,实际上也是珍惜自己名誉权的一部分。
北京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会秘书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华
据刘志华介绍,《民法典》的1024条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做了规定。这一条的第二款对名誉做了定义: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因此,珍惜自己的信用,实际上也是珍惜自己名誉权的一部分。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信用权作为一种具体人格权,民事主体就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保护自己的信用权益。
刘志华表示,对于消费者来说,首先应当做诚实守信的公民,在选择金融服务、金融消费的时候要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实力和收入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金融消费产品。尽量不要脱离自己的偿付能力去借贷。因为如果脱离自己的偿付能力去借贷,就有可能出现不良的征信记录,影响到今后的金融消费。
其次,一旦发现征信记录上有不良记录,要及时的去消除。一旦出现逾期,尤其是因疏忽大意而造成的逾期,应主动还款并且主动联系金融机构对不良征信记录进行处理。如果产生了不良征信记录,在连续五年的时间一直保持良好的金融消费记录,不良征信记录可以消除。但是如果出现严重失信的情况,则可能对一生造成影响。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1029条,“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刘志华表示,个人信用报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出具,可以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下载,也可以通过各银行打印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但她也提醒,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要过于频繁,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次数较多也有可能会影响个人征信。
关于《金融消保大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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