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给子女的经济帮助,是理所当然的赠与,还是一种借贷?
近日,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一起老人向子女索要经济帮助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段某给付其岳父岳母借款本金11.1万元。
段某与汤女士系夫妻关系,2000年6月登记结婚。2018年9月,汤女士因交通事故受伤死亡。汤女士去世前,2018年2月和6月,先后两次拿着父母工资卡到银行取款,分别取走5万和6.1万元。女儿去世后,汤女士父母于2020年4月3日将段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其借款本金11.1万元。
庭审中,原告向法庭提交汤女士银行取款凭证、还房贷及病历等证据,用于证实将钱借给汤女士的事实。段某称其并不知取款之事,因此不存在借贷关系。即便事实存在,也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经济帮助,属无偿赠与,故应驳回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两原告与汤女士虽无书面借据,但双方系父母子女关系,发生两次借款数额不大,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未写借条。且两原告提供其与借款人借贷关系的证据,能证明借款合同成立及生效,故其与汤女士借款合同成立并有效。因对利息和借款期限均未作出约定,故借款应为无息,且可随时要求履行。因借款发生在汤女士与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用于偿还房贷及治病,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现汤女士去世,被告段某应承担还款责任。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父母给予子女的经济帮助,在现实生活中较为普遍,且多数并未明确是借款还是赠与。因此,很多人理解为这是理所当然,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义务的延伸。然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仅限于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此对于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并没有抚养的法定义务。父母对其个人财产享有处分权,是否资助成年子女由其自由决定,给子女的经济帮助,除父母有明确表示赠与的意思表示外,均应当将其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应负有偿还义务,不能视为当然的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