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2月31日联合对外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新公布的《解释》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涉及: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
对“一老一小”群体加强保护,“保健品坑老”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表示,针对司法实践中“一老一小”食品安全保护的薄弱环节,《解释》从多方面对保护该群体食品安全作出规定。比如,《解释》明确规定,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毒、有害食品的,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将作为相关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央视新闻今年曝光的一起“保健品坑老”案件中,被告人用自来水勾兑“神药”坑老年人。
再比如,针对“保健品坑老”行为作出规定。近年来,一些不良商家抓住老年人有保健需求的心理,通过“免费体检”、“健康讲座”、“专家义诊”、“夸大疗效”等花样繁多的手段,虚构保健食品具有包治百病的神奇疗效,欺骗老年人高价购买,牟取暴利。对此,《解释》明确规定,实施此类犯罪,符合诈骗罪规定的,依照诈骗罪定罪处罚。如果销售的食品不合格,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增加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规定
近些年来,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赚取黑心钱,给进入屠宰相关环节的生猪等畜禽恶意注水,导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为恶劣的是,不法分子为了增加保水效果,在注水的同时还注入药物,药物残留则进一步增加了食品安全风险。实践中,不法分子还不断翻新药物配方,既有“瘦肉精”类的禁用药物,也有兽药、人用药,还有不法分子自己配制的化学物质。《解释》加大对此类犯罪的对惩治力度,第十七条第二款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定罪处罚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该条款,对于肉品中兽药残留量不超标或者肉品污染物虽然不超标,但肉品含水量超标,以及在屠宰相关环节证明有注药行为,只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均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人民日报健康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