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五部门:进一步规范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管理

日前,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国家医保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要求提高救助基金使用管理水平,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

《通知》明确,在中国境内发生急危重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都属于救助对象。救助病种主要为《需要紧急救治的急危重伤病标准及诊疗规范》中规定的病种,以院前急救、急诊科、重症医学科及需要专科进行的紧急抢救治疗为主。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区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情况,适当增补符合“急危重”特点的救助病种范围。应急救助基金覆盖符合条件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包括急救期间(一般为72小时)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必需的生活费用。同时,《通知》明确救助基金的使用要体现“紧急、必须和基本”,不得用于支付超出疾病救治需要的不合理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病情平稳但长期住院治疗产生的非急救费用,不得用于经查实身份、有负担能力但拒绝付费患者的拖欠费用。

《通知》还对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提出明确要求,即优化救助基金支付流程,落实“先预拨后结算”规定,做好与其他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加强经办机构组织管理,提高救助信息管理水平,规范救助基金管理。

《通知》指出,在救助基金的使用过程中,要强化责任落实和政策保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力度,杜绝因费用问题而拒绝、推诿急诊患者的问题发生。医疗机构要规范实施救治,救治患者过程中,要优先选择国家基本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耗材,使用安全有效、经济适宜的诊疗技术,医疗机构不得骗取、套取、挪用、违规申请使用救助基金。对于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好救助基金申请材料的收集审核、部门间的沟通协调、社会资金的募集等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开展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

来源:山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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