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们受到不法侵害时,选择自卫往往是最为直接也最符合人类本能的行为,但在此前的法律框架下,“正当防卫”可能导致的“防卫过当”很可能会让受害者成为“加害人”,反而被真正的不法者或其家属“索赔”,甚至坐牢,这意味着现行的法律有时候会成为一些不法者的“武器”。但事实上,法律不是娇蛮的武器。这不,人民法院正式下发通知,提出了有关《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的“正当防卫”条件,距离我们告别“谁弱谁有理”的时代也是又进了一步。
据了解,该《意见》针对“正当防卫”这一概念提出了十个方面的规则,首先自然就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因为不法者实施侵害的行为并不一定是直接采取具体的行为,可能是先恐吓或者挑受害者精神状况不稳定时辱骂其亲人等等,这就可能导致受害者作出过激行为。因此,在实际的判断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受害人的主观因素,不能苛求防卫人作为一个“绝对理性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另外,防卫行为和双方都有责任的斗殴也是尤其需要区分的对象,当双方心里都有主动攻击意图,有互相攻击的行为时就有可能是斗殴。表面上的“谁弱谁有理”就很容易导致误判。
另外,“正当防卫”关联到的直接问题就是“防卫过当”,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人们其实很少会有“理性思考”的时间来琢磨怎么反抗,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意外受伤甚至是致不法者死亡的惨剧的发生。但从受害者角度说,当受到生命威胁的时候,采取任何程度的自卫其实都是可以理解的。因此,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也是一直以来的热门话题。而且,从人性的角度来说,不法者也是人,在没有打算造成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失去生命某种意义上也同样会令人同情。
“死者为大”在中国的传统文化里一向被视为是对于死亡的尊敬或者是对逝者的怀念,随着时代的发展,法律法规中对于这一概念的体现也越来越多,越来越细致。在传统“谁弱谁有理”的思想中,死亡应该就是最大的“弱项”了,但在现代的法制社会里,人人平等,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死亡也是要看条件的。因此,当不法者的行为威胁他人生命安全的时候就应该做好为此“付出同等代价”的准备,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相关意见出台后,受害人在受到生命威胁时允许保护自己的手段无上限,这就在保护自己的同时给了真正的“弱者”以“剑”。
当然,从“防卫过当”还能衍生出一些其他类似的社会热点话题,比如“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这使得“见义勇为”也在很多时候成为了一种被人“推崇”的行为,但伴随“见义勇为”带来的问题也越来越显著,比如各种各样的“碰瓷”行为,使得一些没有准备的“好心人”反而成为了“罪魁祸首”,当法律成为了娇蛮的武器,这对于法制显然是一种“玷污”。针对“正当防卫”适用范围之类的法律补充指导意见陆续出现后,我们应该会迎来一个新的反思“弱者”的时代。
“谁弱谁有理”不应该仅考虑生理上的,也应该考虑到心理和所处的环境,这是一个会动态变化的社会,法律也要适应这种变化,无论是培养相关的法律人才还是规范相应的法律条文,都应该要能够考虑到这种变化可能带来的影响。毕竟“规矩是死的,人是活的”,法律最终也是为人服务,为真正的弱者“发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