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滴滴打球管家”商标(涉案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令被告滴滴打球公司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案情简介】
小桔公司、嘀嘀公司系第39类“运送乘客;运送旅客;交通信息;出租车运输”等服务上第14229622号“滴滴”注册商标的前后专用权人。
被告滴滴打球公司未经许可,在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网站、公司装潢等处大量使用包含“滴滴”“DiDi”文字的“滴滴打球管家”等标识,并提供高尔夫球、搏击、卡丁车等活动场地预定、教练课程预订及教学预约、文体培训、举办体育赛事等服务。
2016年3月31日,被告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两公司主张滴滴打球公司的涉案行为侵犯了第14229622号“滴滴”驰名商标合法权益,故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包含“滴滴”的企业名称,并要求赔偿300万元。
【法院审理】
综合考量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的宣传使用时间、地域影响范围、相关公众的知晓程度和认驰记录等证据,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认定第14229622号“滴滴”商标在被诉行为发生时已达到驰名程度,构成已注册驰名商标。
被告在网站、公众号、员工名片等处突出使用包含“滴滴”或“DiDi”的标识整体构成对“滴滴”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极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上述服务系“滴滴”商标所有人原告提供或与其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属于“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形,侵犯了原告的“滴滴”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明知涉案“滴滴”商标知名度的情况下,将企业名称由“北京颢宸易融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滴滴打球管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并进行商业使用,其攀附“滴滴”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明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后,北京知产法院判令被告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包含“滴滴”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判令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70万元。
【法官提示】
驰名商标由于其具有更高的知名度,我国商标法给予驰名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程度,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企业经营应该坚持诚实信用原则,即使隶属不同行业,也不能随意对他人的名牌“拿来主义”,在使用商业标识过程中应注意合理避让,蹭热度、搭便车的行为终究要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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