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文书成了虚假诉讼的帮凶
“我院对近几年西安发生的虚假诉讼案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到由不合格公证文书引发的虚假诉讼所占比例不小。”
一个私营大酒店有多名股东,其法定代表人竟蓄意将酒店资产一步步挖空,其犯罪行为的背后,暴露出哪些监管漏洞?近日,陕西省西安市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推进诉源治理,推动公证行业问题整改。
今年4月,西安市检察院收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法院寄来的一份刑事案件裁定书。裁定书显示:桂林某酒店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袁某,勾结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企业巨额财产,桂林市叠彩区法院一审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判罚,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西安市检察院关注多时的刑事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在两年前,西安市检察院就接到了桂林市检察院的线索移交函,指出袁某伙同家住西安的刘某,虚构高达1100余万元的债务关系,在西安市某公证处开具了债权公证文书,已申请西安市中级法院强制执行。刑事案件中套民事案件,相关人员涉嫌利用虚假诉讼的手段侵吞袁某所在酒店的巨额财产。
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在刑事案件办结之后,西安市检察院正式启动了对虚假诉讼的民事监督纠正程序。
在深入调查中,西安市检察院查明,法院之所以支持债务执行申请,主要源于西安市某公证处出具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和执行证书。
2015年10月,户籍在西安的袁某回到西安找到了好友刘某,拿出伪造好的银行往来账单记录,共同编造了袁某所在酒店欠刘某高达1100余万元的事实。同年11月27日,袁某与刘某来到西安市某公证处申请了欠款清偿协议公证,约定袁某所在酒店及袁某对所欠刘某的1100余万元本金及利息应于2015年12月31日之前清偿完毕。公证处未认真查看,在文案受理、审查、审批环节一路“绿灯”,出具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
2016年1月4日,刘某再次来到公证处,以袁某所在酒店及袁某未按清偿协议履行清偿义务为由,向该公证处申请其出具执行证书。公证处又未认真核查刘某与袁某所在酒店及袁某签署的虚假对账单,于2016年1月8日出具执行证书。
刘某使用债权公证书,成功规避了法院的审理程序。2016年1月19日,西安市中级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冻结某酒店及袁某同等价值财物,刘某的债权执行顺利完成。没几天,刘某要回的“债”又悄然转到了袁某手中。
今年5月16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市中级法院发函,要求其将原执行裁定依法撤销,将原扣划给债权人刘某的264万余元和用于抵扣余款的房产执行回转,归还受害企业。目前,西安市中级法院已完成对桂林涉案某酒店的执行回转。
“我院对近几年西安发生的虚假诉讼案进行了认真调查,了解到由不合格公证文书引发的虚假诉讼所占比例不小,除了个别案件与公证人员的职务犯罪有关外,大多数是由于部分公证人员存在‘你来我办’被动应付思维,特别是对于一些高收费公证项目,只考虑经济利益,警惕性不足。有的公证人员只对客户提供的材料言明‘法律后果自负’便通过审核,该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西安市检察院检察官王小明对记者说。
因此,西安市检察院向该公证处发出检察建议,并举行了检察建议督促落实推进会,要求该公证处惩戒相关责任人员,加强工作人员责任意识,对每一项公证业务都要尽到公正、审慎的核查责任。
收到检察建议后,该公证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惩戒处理,并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整治活动,以提高公证人员的执业责任和执业风险意识。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岳红革)
【来源:济南市历下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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