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商河法院审理判决的田某、卓某虚假诉讼一案裁定维持原判。
经查,2013年至2014年,田某与他人合伙投资承建商河县城区某项目片区市政道路工程。工程竣工后,因工程款纠纷,田某向商河法院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冻结项目工程款900余万元。后田某因认为自己对前期工程款利润分配过少,为获取更多的工程款,遂找到亲戚卓某,商议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获取工程款,卓某在不了解田某与合伙人之间经济纠纷的情况下,同意了田某的请求。后田某、卓某捏造了田某向卓某借款590万元的银行流水、借条等虚假债权债务关系凭证,并由卓某向商河法院提起诉讼。庭前,田某、卓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致使商河法院基于上述捏造的事实作出了民事调解书,由田某偿还借款。后卓某向商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内容,致使商河法院扣留了上述已冻结工程款中的600万元,并强制执行其中460万元划扣至卓某的银行账户,卓某得款后随即将资金全部转入田某指定的银行账户。
商河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卓某恶意串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又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假诉讼罪。田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卓某系经田某提议后根据田某的安排参与犯罪,未从中获利,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于2022年1月19日作出刑事判决,以田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以卓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认为商河法院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诉讼不能儿戏!当事人认为自己的利益被侵害的,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救济。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应当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否定。
【来源:济南市商河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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