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于梦儿)11月30日晚,“加拿大鹅规定中国大陆门店不得退货”登上热搜榜。
消费者民贾女士称,自己花费了11400元在“加拿大鹅”专门店购买了一件羽绒服。回家后发现衣服上商标绣错、缝线粗糙,面料还有刺鼻异味。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更换条款》上一句“所有中国大陆地区专门店售卖的货品均不得退货”,硬生生堵住了消费者的维权之路。随后,贾女士在多次与门店、商家,甚至通过邮件与总公司沟通中同样得不到解决。
对于不可退货一事,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致电加拿大鹅北京三里屯店,门店工作人员表示,正常实体店铺出售货品不能退,因为顾客是看到实物购买的,所以不能退,14天之内可以换货一次。店员表示,线上比如淘宝店看不到货,可以7天无理由退货。
对于这起售后纠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对记者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按规定退换货,这是经营者的法定责任。经营者没有权利设置一个格式条款来推卸自身的法定责任。如果加拿大鹅产品确实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且达到了退换货的条件,哪怕其之前存在免责条款,同样推托不了退换货的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否则,这种格式条款就是无效“霸王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