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钟晓璐 实习生 魏狄辰
戴某在成都崇州一街道租了十多年的店铺,用于经营鲜花、水果生意。近日,因店铺所有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需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店铺将被拍卖。一家人都指望着这家店谋生,戴某一时间不知道怎么办,但法院的举动让他化解了这个难题。
据介绍,被执行人张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其罚金和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被依法移送执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在崇州市文化东街有一间面积16平方米左右的商铺,该商铺由租户戴某承租后用于经营鲜花、水果生意。
戴某租赁该商铺已有十余年,但戴某与张某仅在第一次租赁期间签订过租赁合同,此后每年戴某仅向张某支付租金,双方未续签书面租赁协议。
在对该商铺进行处置的过程中,执行法官张贴拍卖公告,确定对上述商铺的拍卖为不带租拍卖,并限期腾退。租户戴某对此无异议,并书面承诺若拍卖成交后如果不能与买受人重新签订新的租赁协议,将配合自行腾退,同时戴某向法院缴纳了1万元保证金。
执行法院经合议庭研究认为:涉案商铺为不定期租赁,不能阻止拍卖标的的交付,但戴某作为实际承租人可依法享有优先购买权。戴某在得知可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喜出望外,立即报名参与竞拍,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录入确认优先购买人信息。2021年4月30日,经过341次出价,起拍价为13.3万元的商铺被戴某以58.9万元的最高价优先购得。
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当天,戴某向承办法官送来鲜花,“经营鲜花铺子十多年了,全是熟买主,一家人都靠这个谋生。如果铺子被别人买走后又租不下来,真不知道该搬到哪里去哈。在得知享有优先购买权后,就一心决定把它买下来。虽然五十多万元花光了积蓄,但毕竟算是添置了家产,以后也不用交租金,更不担心随时会被解除租赁,一家人的生活更有保障了。”戴某激动地说。
执行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在不动产的司法拍卖中,因查封、抵押等因素,大多是法院依法涤除租赁,承租人不能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在租赁期内拒绝交付租赁标的。承租人多因租金损失、装修损失、商业口岸等因素而拒不配合执行,法院往往要做大量工作,甚至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进行强制腾退。而司法实践中通常做法是,只要租赁被涤除,或者确定为不带租拍卖,承租人则不具有优先购买权。事实上,赋予房屋的实际承租人优先购买权,并鼓励行使优先购买权而竞得拍卖标的,既实现了司法拍卖的目的,也不影响最高价成交的竞价原则,更是避免了房屋腾退、交付的困难,可谓一举多得,真正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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