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轩

垃圾分类实践“不以事小而不为”

由 纳喇傲儿 发布于 综合

到今年5月1日,《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整整一年了。一年来,随着法规的深入推进,全社会对这件“关键小事”达成了空前的共识。如果说一年前本报记者调查了全市200余个垃圾桶站,得出了在桶的便利性、站的规范性、人的监督性等方面还有“三个差一点儿”,尚是一些表面的“短板”需要补足,那么到了今天,很多新的尝试和举措则应该从更加“有效管用”的细节层面予以夯实,才能真正让分类的主体——老百姓体会到看得见的“获得感”。

今天,如果我们重温一年前实施的《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对于这项顶层设计当会有更深的感触。如条例中规定垃圾分类是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基础性公益事业”,这就为“全员参与”奠定了法理基础。同时条例指出这项工作的本质是一种“社会服务体系”,这就在规定个人法律义务的同时明确了要更加重视“服务为先”,“引导为要”。

实践是理论之源。一年来,当我们将条例中的原则性规定付诸实施的时候,我们发现许多问题还需要回到基层实践中找寻丰富的答案——例如“因地制宜设立固定桶站、定时定点收运等多种方式开展垃圾分类工作”,社区面积和桶站数量如何达到最佳“边际平衡点”才能便民、利民而不扰民?又如“至少在一处生活垃圾交投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这些容器的位置、大小如何才能便于操作、让人们乐而为之?

在北京青年报记者此轮的回访中,收集了大量的“民间妙方”,很好地回应了上述思考。这些“妙方”,小到一个挂钩,固定桶盖不回落,便于百姓倾倒;细到一点改良,让提示音量可调节,不至于“循环播放”夜间扰民;便捷到升级生态小屋,集收集、洗涤、宣传等多功能为一体。这些办法有的是社区责任人实践中想出来的,有的是街道在不断和老百姓磨合中“碰”出来的,有的甚至是居民献计献策而来的。办法虽“小”,成本也不很高,但是却以其丰富的“民间智慧”充盈了实践,实现了法治原则的“效力续造”;以“有效管用”的效果,把垃圾分类的“最后一公里”往实里推了一步、往深里进了一层。

用善,则民亲之。在垃圾分类的未来征程中,希望更多的街道和社区垃圾分类责任人参与到“想办法”的实践中来,用更多的“妙招”“善举”让老百姓“接受分类”“乐享分类”。

文/青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