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能不能文身?这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3月7日,最高检召开主题为“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 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第三十五批指导性案例,其中一起涉及文身治理。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表示,检察机关基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全国两会期间召开发布会,会上发布典型案例,体现了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文身问题的关注。这也充分说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与关心,怎么细致怎么周密,都不为过。
作为一种流行于民间的亚文化符号,文身一直颇有争议。从医学的角度,文身一旦上身,便难以根除,即便通过激光手术反复清洗,可能也会留下永久性疤痕。再者,文身对相关机构的卫生条件要求较高,不卫生、不合规的文身流程可能导致皮肤感染,甚至会引起病毒传播。
从文化的角度讲,文身对一些人而言代表着奔放的个性,在另一部分人眼里却象征着叛逆、非主流。基于这种观念,某些职业有特定的要求和相对严苛的门槛,对文身者作出禁止从业的规定。
既然文身可能造成不可逆的身体伤害,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收窄文身者的就业选择,更可能产生不小的经济负担,那么对于身体与心智尚未发育成熟,且没有自主经济来源的未成年人来说,适当的提醒和规范便完全有必要。这并不是为他们的个性戴上镣铐,而是在年少冲动与后悔终身之间设置理性的屏障。
虽然在法律层面,目前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未对文身明令禁止。这就要求有关部门主动作为,填补立法层面存在的空白。
其实,许多地方已经先行一步。比如新修订的《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法与未成年人进行与未成年人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交易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海南省未成年人保护和预防犯罪规定》也对未成年人文身作出了禁止性规定。从网络舆论场的反响来看,绝大多数人对多地试行的新规表达了热烈欢迎的态度,并呼吁推广至全国范围。
在最高检的发布会上,通过典型案例的通报,国家既回应了广大群众的呼声,也再度明确了法律的底色:事关未成年人,绝无小事,也绝非多事。
作者:孙欣祺
编辑:孙欣祺
责任编辑:杨健
*文汇独家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