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都市报讯 全媒体记者章娜报道:9月9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江西省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将于10月1日起正式试行。我省明确,全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电子票据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
●新注册企业申领电子公章可与营业执照同步发放
据介绍,除商事主体外的单位(机构)申领电子公章,应当提供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领电子职务章,应当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申领电子私章,应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与所在单位(机构)介绍函。申领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时,有实物公章的,应当提供实物印模信息。
商事主体申领电子印章流程:新注册企业申领,由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公安机关公章刻制备案系统和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支持电子印章和营业执照同步发放;已注册企业线下申领,需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纸质申请材料,线上申领则只需通过江西政务服务网等渠道进行商事主体身份验证,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电子公章使用权限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
全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电子票据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推进自建业务系统接入电子印章服务,税务、市场监管、工程建设等重点高频涉企服务领域的主管部门应率先开展电子印章应用。鼓励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商业领域和用工合同方面优先使用电子印章签订各类合同。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得拒绝电子印章的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除外。
电子公章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一致,严禁不按审批权限使用电子印章。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职务或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规定或流程进行签章。加盖电子印章的各类电子文档,与加盖实物印章的纸质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签署及验证等功能,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应用。全省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原则上应使用江西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