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冒名“担保贷款”490万,被银行起诉到法院,最后判决是……
被冒名提供担保,因借款人逾期不还款,随后被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碰上这样的事情应当如何是好?今天(14日),合浦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2020年3月,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合浦县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陈某于2013年向其信用社借款人民币490万元,借款期限为5年,被告黄某、陈某龙对该笔贷款进行连带保证担保。贷款到期后,陈某一直未归还本金及利息。合浦农村信用社诉至法院,要求陈某和黄某共同偿还贷款本金490万元及利息267万余元,陈某龙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龙称被告陈某系其堂哥,2007年至2015年期间,他在陈某、黄某两人经营的某纺织公司务工,在办理入职资料时,他曾提交过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给陈某。对该笔贷款,他并不知晓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并非其本人签字,他和陈某之间也没有任何委托手续。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原是夫妻关系,两人于2014年7月离婚。被告陈某和黄某于2007年在广东省开办某纺织公司,因公司资金周转需要,被告陈某和黄某共同向原告合浦农村信用社借款数笔。借款到期后,无能力偿还全部债务。经原告与被告陈某协商,被告陈某以借新还旧的方式向原告偿还到期债务。2013年9月、10月被告陈某分别假冒被告陈某龙、被告黄某的名字在原告提供的《借款保证承诺书》《共同借款声明书》《保证担保合同》上签名、捺指印,并向原告提供陈某龙、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以他们名义向原告提供担保。又经司法鉴定,原告提交的《保证担保合同》和《借款保证承诺书》上“陈某龙”的签名和指印,均不是陈某龙本人所为。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假冒被告陈某龙和被告黄某两人名义签名、捺指印,事后未得到两被告的追认,构成了无权代理,该保证担保合同对两被告不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陈某龙和黄某不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共同偿还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4900000元(肆佰玖拾万元)和支付利息2670656.49元,以后的利息以49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4日起,执行逾期贷款年利率10.56%计算至偿清借款本息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某龙的诉讼请求。
虽然被告黄某实际上没有在共同借款承诺书上签名,但该笔借款系归还被告陈某、黄某以前共同经营家庭企业所欠原告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的债务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虽然两被告事后离婚,但并不影响债务的性质,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原告,应由被告陈某和被告黄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广大群众要妥善保管身份证、户口本等重要证件,不要轻易交予他人。在使用身份证复印件时要有安全意识,在身份证复印件上注明给谁用、做什么用,并且强调他用无效、再复印无效,最后签名和签日期,让每一份身份证复印件都变得独一无二,不给违法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来源:合浦融媒体中心、广西新闻频道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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