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本报搜集整理了近期保险行业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险”普及金融知识,提醒广大消费者提升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意识,树立科学的金融消费观念。
案例一: “残疾鉴定”那些事儿
2020年3月,冯先生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10万元;2020年12月,冯先生因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全身多处骨折,在交警队的主持下,接受了残疾鉴定,被评定为9级伤残,肇事方也按照上述评定结果进行了赔偿。
事后,冯先生持该鉴定后结果到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却以冯先生的残疾鉴定是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标准”评定的,与“人身保险伤残鉴定标准”不一致,要求冯先生重新进行鉴定,否则不能赔付。冯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是在故意刁难自己,并向上级公司进行了投诉。
案例分析:在本案中,冯先生所投保的保险合同中,已经注明了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后,需按照《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为残疾鉴定和保险赔付的标准。冯先生使用其他残疾鉴定标准评定的残疾结果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明显不符合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要求冯先生重新按照合同约定的评定标准重新鉴定,并无不妥。
国家保险监管机关对于保险业当中残疾评定标准的适用,已经明确了相应的标准,也会同相关业内保险企业、医学、法医学权威部门共同编制了《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有关保险伤残赔偿,应当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风险提示:保险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的商品,保险领域中遇到的问题,必须从保险的专业角度去看待和解决。保险合同当中对于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后应如何处理,采用什么样的标准,执行什么样的规范,都已经进行了详细的列明,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前,一定要认真阅读了解相关内容。
案例二:
“电话回访”马虎不得
2020年3月,安先生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为自己投保了某寿险公司的一份年金保险,年缴保费3万元;2020年11月,安先生因买房子急需资金,到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被告知只能退还现金价值1.6万元。安先生对此十分不满,认为自己投保只是为了“储蓄存款”,并不清楚中途退保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认为保险公司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并向保险总部进行了投诉,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
保险公司客服部门经过调查了解,安先生承认投保手续是其本人亲自办理,所有投保资料上都是其本人亲笔签名,投保过程无瑕疵。在保单生效后安先生亲笔签署了保单送达回执,并未对保单内容提出任何异议,且在接受保险公司的权益确认回访时,是其本人亲自接听的电话,对于保单犹豫期及退保损失均未提出异议。
据此,保险公司做出了拒绝安先生诉求的决定,只能按照合同约定退还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根据保险监管机关的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对所有保险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新承保保险业务在犹豫期内进行权益确认回访,以有效防范销售误导,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严格按照保险法规和监管机关相关规定开展销售活动,并在合同犹豫期内对安先生进行了权益确认回访。安先生在接听回访电话时,对保险公司关于犹豫期、中途退保损失的提示均表示“清楚、明白”,故保险公司认定安先生对于中途退保将会导致的损失是清楚知晓的,并同意和认可了保险合同当中对上述问题的约定。
风险提示:保险权益确认回访,是监管机关和保险公司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投保人切实维护自身保险权益,防止上当受骗的一个重要手段,千万不能马马虎虎,认为只是保险公司在“走过场、走形式”,切不可敷衍了事。
案例三:
谨防代抄风险提示语
银保监会某派出机构收到保险消费者李某投诉:称其在某寿险公司业务员黄某介绍下购买了一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黄某在销售过程中承诺并夸大收益,未对保险条款中的现金价值、退保损失等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引导李某在接受保险公司回访时对全部问题都回答“是”,并且代投保人李某抄录了风险提示语。
经查,黄某代抄录风险提示语句问题属实,监管机构对该公司采取了监管谈话措施。李某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但因自身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其所反映的其它问题查实难度较大。
案例分析:为了促进人身保险业务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的,应在投保单中由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并签名。对于一年期以上的新型产品要建立回访制度,并在犹豫期内对投保人完成回访。
在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业务员黄某存在隐瞒合同重要信息、代抄风险提示语句等问题。此外,投保人没有充分意识到抄写风险提示语句和接受保险公司电话回访的意义,仅是按照黄某的诱导简单地走过场,后来发现自身利益受损想要维权时,虽不认可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书签字和电话回访录音证据,自身却不掌握证据或有力线索。
监管提示: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提醒消费者:确认好合同重要信息再签字。保险消费者应理性对待销售推荐行为,在抄写风险提示语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更不要让他人代签。
(燕都融媒体记者 李红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