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发改委联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和省能源局联合发布通知,决定从2021年1月10日至2023年1月9日,对全省钢铁行业实施试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这意味着,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省内钢铁企业,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将被实行用电加价政策,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停止加价。
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电不加价。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收入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省级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其中,5%由省财政厅下达电网企业用于弥补执行差别化电价增加的成本,95%由省财政厅按照《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统筹用于全省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支出。
郭燕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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