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杨璐
本报讯 日前,我市发布《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加大低收入困难群体保障力度,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根据《通知》,保障对象包括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的群体。
《通知》提出,价格临时补贴不能重复享受。各地区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退役军人部门应加强信息核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身份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民政部门和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城乡低保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同时具有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身份的,由民政部门发放价格临时补贴,退役军人部门不再发放。
《通知》明确,联动机制以市级为单位统一启动或中止,并执行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政策。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启动联动机制,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3.5%。2.CPI中的食品价格单月同比涨幅达到6%。享受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根据国家、省政策纳入群体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本市同期月均城市低保标准×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同比涨幅。其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和失业保险金总额高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96%的,按照96%执行。按上述公式计算和要求得出的价格临时补贴标准每月不足20元的,按20元发放;超过20元据实发放。国家、省对联动机制启动有明确规定的,大连市补贴标准和时限不低于国家、省定水平。价格临时补贴实行“按月测算、按月发放”。达到启动条件时,要在价格指数发布后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并确保联动机制启动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在向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时,要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当月所有启动条件均不满足时,即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通知》还提出,当CPI长期波动,连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6个月以上时,各部门要做好保障措施联动相关工作。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保障标准,当年尚未开展提标工作的,要根据我市人均消费支出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合理确定提标幅度;当年已提高标准且达到省定幅度的,可不再次提标,根据物价涨幅情况接续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优抚对象补助标准由市退役军人局、市财政局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国家文件和《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适时调整。自提高相关保障标准之日起,停发当月相应保障对象价格临时补贴。
来源:大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