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积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抓紧出台相关配套规则,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据悉,《纪要》是2019年12月24日召开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形成的一项重要司法成果。证监会表示,《纪要》的出台,有利于优化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程序、统一法律适用,进一步畅通法治化救济渠道,提升司法救济效率,促进形成责任明晰、过罚相当、责权利对称的治理约束机制,对于更好保护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保障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平稳有序化解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纪要》是我国第一部审理债券纠纷案件的系统性司法文件,主要从债券种类和案件类型两个方面对适用范围进行了限定。从债券种类来说,限于三类债券: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从案件类型来说,也包括三类案件:因债券违约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因发行人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而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因发行人资不抵债等原因引发的破产案件。
具体来看,《纪要》主要包括六方面内容:一是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债券持有人自行或者共同提起诉讼等问题,有利于提高债券持有人的维权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二是规定了债券纠纷案件的受理、管辖与诉讼方式问题,实现案件管辖和审理的相对集中化。三是提出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所作出决议的效力。四是对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的损失计算、因果关系抗辩等问题作了规定,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五是对受托管理人、债券承销和服务机构等其他主体的责任认定作出规定,明确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六是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持续信息披露和及时确认债权等义务。
此外,《纪要》从四个方面专门对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作了特别规定。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一是《纪要》专门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二是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纪要》要求法院在确定债委会组成人员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三是规定了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保留,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纪要》明确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四是为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纪要》对诉讼担当的利益归属和成本负担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证监会表示,债券市场平稳运行事关金融稳定全局。证监会高度重视债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积极推动增加风险防控的法制供给,不断加强债券市场监管执法。同时,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工作要求,严厉查处重大违法犯罪案件,推动强化民事赔偿和刑事追责力度,显著提升证券违法违规成本,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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