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虑医用耗材的功能作用、临床价值、费用水平、医保基金承受能力等因素,采用准入法制定《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并定期更新,动态调整。《基本医保医用耗材目录》内医用耗材按规定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征求意见稿提出,医用耗材的支付标准是医保基金支付的基准。对于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谈判确定首次医保支付标准;谈判成功的,医保部门按照谈判协议确定的支付标准支付;谈判不成功的,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已被纳入目录的要予以调出。对于非独家产品,原则上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和调整支付标准,各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联盟和本省(区、市)带量采购结果,以类别相同、功能相近医用耗材的最低中选价确定本省(区、市)的医保支付标准。对于未纳入带量采购范围的医用耗材,由各省(区、市)确定支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