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认定新规矫正谁死伤谁有理

9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说,1997年刑法修订对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作了重大调整,放宽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增设特殊防卫制度。据悉,《指导意见》从总体要求、具体适用和工作要求三大方面,用二十二个条文,对依法准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指导意见》明确,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

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姜启波说,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他说,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明确正当防卫具体适用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指导意见》还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的具体适用,包括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意图条件等。

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指导意见》明确,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

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此外,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

明知侵害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应当尽量使用其他方式避免或者制止侵害;没有其他方式可以避免、制止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可以进行反击。

防止将滥用防卫权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还明确,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指导意见》还提到,要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止将滥用防卫权的行为认定为防卫行为。

《指导意见》提到,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防卫过当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姜启波说,要准确把握防卫过当的认定条件。他说,与正当防卫相比,防卫过当只是突破了限度条件,即“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为统一法律适用,《指导意见》明确:认定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备“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判断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造成轻伤及以下损害的,不属于重大损害。

姜启波提到,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声音

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

不能强人所难

在现场,有记者提问,法院在审理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过程中,如何保证案件的裁判结果与公众的正义观念的理解相契合?

对此,姜启波予以回应。他说,实践中,“人死为大”的观念在社会上仍然根深蒂固。这种不问是非、不分对错一味强调“人死为大”的观念显然与法治原则不相符。因此,《指导意见》要求,必须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目的是要捍卫法治精神,让司法有力量、有是非、有温度。

姜启波说,要把防卫人当普通人,不能强人所难。“实践中,个别案件的处理结果与社会公众的认知出现较大偏差,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办案人员脱离防卫场景进行事后评判,而没有充分考虑防卫人面对不法侵害时的特殊紧迫情境和紧张心理。这就势必导致对正当防卫的认定过于严苛,甚至脱离实际。”他表示,必须坚持一般人的立场作事中判断,即还原到防卫人所处的具体情境,设身处地思考“一般人在此种情况下会如何处理”,坚持综合判断原则,不能对防卫人过于严苛,不能强人所难,更不能做事后诸葛亮。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统筹/刘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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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摸狗命案”入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

本报讯(记者 李铁柱)昆山反杀案、福州赵宇案、涞源反杀案……近年来,多起正当防卫案引发舆论广泛关注。9月3日,最高法发布涉正当防卫的7个典型案例,其中曾引起广泛关注的“武汉摸狗命案”入选典型案例。

杨建平和杨建伟是兄弟,家住武昌区杨园街。

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杨建平遇刘刚(化名)遛狗路过,因杨建平触摸了刘刚所牵的狗,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刘刚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当日下午2时许,刘刚邀约黄某、熊某、王某持洋镐把至上述地点寻杨建伟、杨建平报复,双方相遇发生打斗。其间,杨建伟、杨建平分别持尖刀朝刘刚的胸腹部猛刺数刀,致使刘刚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并将黄某、熊某刺伤。杨建伟、杨建平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案发近一年后,2017年2月,武昌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杨建伟被判刑15年,杨建平被判刑11年。一审判决后,杨建伟、杨建平以及刘刚的家属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和5月,武汉市中级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武汉中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后武昌区法院重审后再次作出判决,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两人当庭表示上诉。

2018年12月19日,武汉中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武汉中院认为,杨建伟持刀捅刺刘刚等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是造成一人死亡二人轻微伤的主要原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平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杨建伟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刑处罚。

武汉中院最终撤销武昌区法院的判决,认定杨建伟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杨建平构成正当防卫,宣告无罪。

在当时的判决中,武汉中院法官曾表示,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在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都有权针对不法侵害实施正当防卫。在鼓励正当防卫的正确价值取向、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同时,需要考虑尊重社会公众的朴素情感和普遍正义观念。综合全案依法认定杨建伟系防卫过当,杨建平系正当防卫,符合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对于该案,最高法指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冲突,引发打斗,特别是一方事先准备工具的,究竟是防卫行为还是相互斗殴,准确界分存在一定困难。司法适用中,要注意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准确界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准备工具防卫与准备工具斗殴,以准确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必须出于免受不法侵害的正当动机。本案中,刘刚返回现场用手指向杨建平,面对挑衅,杨建平未予理会。刘刚与杨建伟发生打斗时,杨建平仍未参与。刘刚等四人持洋镐把围殴杨建伟并将其打倒在地,致其头部流血,双方力量明显悬殊,此时杨建平持刀刺向刘刚。杨建平的行为是为了制止杨建伟正在遭受的严重不法侵害,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刘刚被刺后逃离,黄某等人对杨建伟的攻击并未停止,杨建平继续追赶刘刚的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综上,杨建平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9月3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联系了该案的当事人杨建平。杨建平并不知道自己的案子入选了涉正当防卫典型案例,但他觉得公布这种正当防卫的案子是件挺好的事情。

对正当防卫这个问题,杨建平表示:“在案子发生以后,我一直坚持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最后法院也认定了我是正当防卫。我认为,面对不法的侵害不应该害怕,就应该进行正当防卫。有时候我也会跟以前的辩护律师讨论一下正当防卫的案子,或者跟朋友们也聊聊,就当是学习了,也挺好。”

统筹/蒋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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