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编制“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267项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

5月28日,记者从山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点攻坚任务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经省政府同意,省司法厅印发《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自6月1日起实施。

《清单》所列事项分为两类:一类是“不罚清单”,涉及市场监管、公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25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267项违法行为事项。其中,151项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等条件,执法机关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另有116项属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企业等当事人在限期内改正后,执法机关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事项。第二类是“轻罚清单”,涉及交通运输、文化旅游、黄河河务管理等3个行政执法领域,共计19项违法行为,属于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等条件,执法机关可以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清单》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企业等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事项清单。各级各部门在本通知印发前制定的不予行政处罚和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中,相同违法行为事项的适用条件与本清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予以调整。

根据要求,省级行政执法机关要统筹做好清单实施和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将清单内容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管理。按照《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修改完善本系统或者本单位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20年11月30日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公布实施。要适时组织对本系统清单实施情况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不符合行政管理需要、不便于操作执行、企业和群众争议较大等事项,及时予以调整;对于清单外的其他事项,经评估依法可以纳入的,及时纳入。

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定“不罚清单”和“轻罚清单”,符合法律规定和执法实际需要,便于全省行政执法机关操作实施,便于企业等当事人对自身行为进行自我约束,对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将有积极的推动作用。(戴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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