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社会关注的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案有了新进展。
9月10日,上游新闻(报料微信号:shangyounews)记者从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获悉,2019年年底一审宣判后,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上诉至山东省高院,该院已决定对其二审采用书面审理,目前正在进行中。
上游新闻记者还从姜喜运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此案进入二审后,律师已向山东省高院提交了新证据,申请开庭审理此案。
▲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图片来源/中国经营报
因贪污罪被判终身监禁的银行董事长
2019年12月26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恒丰银行原董事长姜喜运等贪污、受贿、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案公开宣判。
针对7.54亿余元贪污罪的指控,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贪污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一审判决认定的7.54亿余元巨额贪污,是2.8亿多恒丰银行股份的折算价值。这些股份是姜喜运担任董事长期间体外运营的部分资产,构成整个体外循环的一部分。
姜喜运称, 这些体外循环股份均是为恒丰银行代持,目的是为维持国资的控股地位,对贪污指控不予认可。
一审阶段,辩护律师为其做无罪辩护,姜喜运本人也对指控罪名不予认可。
▲恒丰银行。图片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股份挪移是规避风险还是隐匿私吞
股权流转过程显示,上述股份总体上经过了三轮转移,前期是由山东省内公司,之后转由山东省外公司,最后转入姜喜运个人或亲友控制下的公司。
这些公司分别为朱明亮实际控制的江苏正阳公司、南京元隆公司和江苏阳光资金公司;徐高翔注册的北京汇金泰信公司、南京中金普泰公司,以及姜喜运以其亲友名义注册成立的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南京允浩公司和南京合彦公司。
正是这一次转移,被认为构成贪污。
一审判决认定,股份在转入上述公司名下代持时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并在恒丰银行备案,但均未实际支付受让资金,恒丰银行也无人知晓股份具体情况。
对这一事实,姜喜运一方的看法不同。
姜喜运的辩护律师指出,前期代持股份公司和恒丰银行没有任何关系,不受恒丰银行控制。在保证国资绝对控股的要求下,又要符合不得自持的监管规则,避免外部代持失控的最佳办法,即以可控亲友来注册公司,进行代持。因代持而非真实出售,所以原本就不需要支付受让资金。
姜喜运始终辩称,最后一轮转让只是更换代持股份的主体,并没有占为己有的主观目的。
相关信息显示,这些公司是姜喜运以亲友名义注册成立,亲友并不参与经营,也未从中获得任何利益。一审判决也确认,姜喜运借用他人身份证成立的几家公司,专门用于操作恒丰银行股份时周转资金、承接股份。
▲一审判决认定姜喜运贪污罪成立,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无个人贪腐,全部款项轻易追缴到位
一审判决认定,2008年1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姜喜运在担任恒丰银行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逾2.8亿股恒丰银行股份,陆续转至其个人或亲友控制的公司名下,予以隐匿。按历年恒丰银行年度报告中的每股净资产计算,共计折合人民币7.54亿余元。
根据一审判决,所有体外运行股份、资金,最终都已经全部追缴。
而这一认定存在巨大争议。
原烟台市副市长张广波在接受律师调查时曾提到,姜喜运是按照政府把恒丰银行做大做强的要求筹措资金,未发现姜喜运想把恒丰银行资产据为己有,恒丰银行资金是体内体外之分,姜喜运个人没有占一分。
对此,二审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认定贪污罪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关键在于涉案财物在账目上是否能够反映出来,行为人是否存在隐匿财产、携款潜逃等拒不归还的客观表现。但本案并不存在这些情况。在姜喜运案中,没有任何常见的个人贪腐,其唯一被指控贪污的,均为体外运行内容,这些钱都在公司的账上,一审也全部轻易地就追缴到位。姜喜运本人并无隐匿的主观故意,客观上也不存在这一条件。
法学专家称一审认定贪污罪证据不足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荣誉教授高铭暄、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国家法官学院兼职教授高贵君、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卢建平通过研究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贪污罪证据不足。
专家们认为,股票具有需要在账户上进行登记流转经营之特点,公开性较强。同时,在上述体外股份流转过程中,恒丰银行的不少员工均参与了资金调配过程,对上述股份的存在部分知情。从上述股份及收益的去向上来看,被告人将部分股份收益用于偿还恒丰银行呆账、发放员工绩效奖金等因公用途,证明被告人对体外循环的股份及其收益并无非法占有之目的。其违规操作行为从缘起上看,有地方政府的意志推动,客观上给恒丰银行带来了更多营业收入,其违法所得亦全部追回,未对国有资产造成损失。
上述客观结果亦表明,被告人并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二审不开庭采用书面审理
2019年年底一审宣判后,姜喜运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院。
姜喜运在上诉状中称,一审判决认定的股份都是其利用法人身份赚取的,最后转移股份主要是考虑资金、股权的安全。在退休后事实上其向继任董事长蔡国华汇报过持有20多亿资金和6亿股份的事,前后汇报了三次,要求尽快办理交接手续和召开董事会进行交接。
据了解,本案进入二审后,律师曾向山东省高院提供了新证据,并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本案重大、复杂,存在巨大争议,要求开庭申请、查明案件事实。
对此,高铭暄、陈光中、卞建林、陈卫东和王敏远等五位著名法学教授认为,本案系判处死刑的重大刑事案件, 涉案金额极其庞大,案情复杂,控辩双方对于关键性事实、诸多关系到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关键情节均具有重大争议,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二审开庭条件。因此,本案二审应当开庭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
9月10日,上游新闻记者从山东省高院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决定对姜喜运的二审采用书面审理。
上游新闻记者 李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