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6月30日,据台湾媒体报道,因合约纠纷,张韶涵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与福茂唱片公司提起诉讼一案二审宣判,改判张韶涵赔偿被告409万新台币(约98万元人民币)。据悉,该案件一审被告曾提出3465万余元新台币的赔偿金,但最终判决张韶涵赔偿4万元新台币。而二审台湾高等法院认为张韶涵解约后造成已经制作完成的专辑无法发行,故作出改判,被告可上诉。
据悉,青田和福茂唱片起诉称,张韶涵未依照一开始签订的合约,没有发行10张唱片,也没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因此分别提出赔偿。其中青田要求赔偿800万元新台币,福茂唱片则提出2665万元新台币的赔偿金。
而张韶涵方则表示,原本与青田公司约定五年内发行10张唱片,但该公司1年7个多月才发行1张唱片,是对方先违反合约内容。此外她表示青田公司未经其同意,将部分演艺工作委托给福茂公司处理,导致账目混乱,双方无法合作。因此她才会在2011年7月4日提出终止合约。
台湾高等法院也对二审改判作出了详细解答,认为双方终止合约前,福茂唱片已经着手为张韶涵制作第7张专辑,其中有7首歌曲已支付编曲、作词等制作费用48万余元新台币。此外,法院根据前6张专辑制作人林隆璇的电子邮件,估计张韶涵未发行第7张专辑将造成福茂公司360万余元新台币的损失。
新京报编辑 吴冬妮
校对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