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挂”指的是,侦查机关既找不到完整的证据给犯罪嫌疑人定罪,但是也没能证明犯罪嫌疑人清白,于是一拖好多年,既不办案,也不结案,就这么高高挂起来。当事人挂着“疑犯”的名声生活着,身是自由的,但名誉却带上了枷锁。今年1月,两高终于出了司法解释,“疑罪从挂”的受害人可以获得国家赔偿。这当然是个巨大的进步。不过,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这顶大帽能被摘掉,而这极其关键。 …[详细]
国家赔偿来了,可是疑犯之名还是洗不掉,名声千金难换
先来说一个《京华时报》新鲜出炉的报道。“1993年11月22日,丹东市振安公安分局以诈骗罪为由逮捕谭英军,其名下4家公司及个人共600余万元资产被扣。1996年,谭英军被取保候审。”案子一挂到现在。两高的新规定出台之后,谭英军争取下,拿到了警方的《国家赔偿决定书》。然而,他发现,自己“诈骗嫌犯”的帽子依然摘不掉。他去公安局讨说法,“法制科科长说,我还是犯罪嫌疑人,但是没有新的证据起诉我,不向我道歉,也不赔偿我的经营损失,之所以把个人财产还给我,是因为两高出了司法解释他们必须这么做”。
这当然不是个案。尽管没有被关押,甚至行动是自由的,但是顶着“疑犯”这两个大字,当事人心理苦啊,挂着“疑犯”之名,就意味着要面对社会舆论的审判,背后要被人戳脊梁骨,工作、交友等等都要受到影响。尤其是那些顶着杀人放火强奸等恶性刑事案件的“挂名疑犯”,更加苦不堪言。
赔钱固然不错,但是讨个说法更为重要。如谭英军说,“虽然我现在生活状况很不好,但我可以不要赔偿,我要求进入司法程序,看看我到底有没有罪。我已经挺了23年,不怕再过黑暗的23年。”
坚持讨要个说法的谭英军 图/京华时报
“挂名疑犯”难以摘帽,在于根本没有法定程序,拖着对办案方更有利
翻遍刑事诉讼法和相关规章制度的条条款款,也找不出该怎么了结这些久拖未决的疑案。法院当然可以做无罪判决,可是这些案件多半是到不了法院的,甚至连检察机关也触不到。而即使前进一步,也可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被一路退回到侦查阶段。除非是有铁证证明这个“挂名疑犯”并没有犯案,而另有确切的疑凶等类似的情况,案件才可能名正言顺地侦结。
有人也许会说,没有关于案件可以撤销的规定,可也没有案件不可以撤销、了结的规定,侦查机关完全可以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来给个痛快。可是,侦查机关哪里有这个动力呢?论文《侦查阶段证据不足案件撤案程序之构建》有一组地方的数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2006—2008年间的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统计表明,该院三年间因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共计52件52人,不捕决定作出后,公安机关均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取保后,有7件7人经过补充侦查证据达到逮捕条件,重新报捕后被批准逮捕;另有44件44人于取保到期后被解除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此后案件搁置,未再进行撤销案件等进一步处理。
之所以把案件挂起来,是因为这么做最有利。让我们历数一下理由:其一,对于刑事案件,尤其是恶性刑事案件来说,办案机关承受着巨大的社会压力,往往需要那么一个“靶子”来舒缓焦虑,安抚情绪;其二,贸然结案会激起民愤,人们会猜测内里是否有权力寻租这样的乾坤;其三,某些地方要考察类似案件撤销率这样的指标,这时候当然把疑案挂起来好。
法治社会里,不应该存在“挂名疑犯”,摘帽是必须做的
要给“挂名疑犯”摘帽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如前文所分析的,一定会遭遇相当大的舆论压力,部分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挂名疑犯”意味着有犯罪的嫌疑,但是没有足够、完整、确实的证据链条来证明无罪。不少人会觉得你要是没干过,为什么会有嫌疑呢?能够让你在社会上自由地生活,没有进去就已经很仁慈了,凭什么还要求洗清嫌犯的身份呢?“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句话足够噎死人。但是,在一个法治社会里,一个人挂着”疑犯“之名在胸前,生活十几二十年,这也是不可想象的,违反对人基本权利的保护。
并且,给“挂名疑犯”摘帽,还有着深刻的本土背景。以《新京报》的报道《南阳“凶案疑犯”申请国家赔偿获立案》为例来谈谈为什么在当前的中国社会,更应该消灭“挂名疑犯”。河南南阳的南召县,有4起凶案发生于1998年至2002年之间,致6死1伤。4名当时的年轻人共同被抓捕,认定为这系列案件的疑犯,经历了判处死刑、死刑复核不通过、发回重审、撤回起诉、退回侦查、撤销监视居住等一系列跌宕起伏的过程。甚至,其中一名男子还想好了自己的死法,一定不能跪着被处决,而要站着,因为跪着意味着认罪。然而,他们获释后,始终拿不到警方的终止侦查决定书,没有办法清白地过活。这个案子,有着非常浓厚的刑讯逼供意味。当年,在小县城里,“命案破案攻坚战”如火如荼,被省公安厅“黄牌”警告的警方压力很大,祭出了测谎仪破案。根据当事人的描述,他们也很快遭遇了刑讯逼供。最后,四个人被戴着高帽上街游行示众。
南阳案一位当事人展示后腰上的伤疤,他说当时南召警方刑讯逼供,用蜂窝煤烫伤所致 图/新京报
刑讯逼供是许多冤假错案共同的阴影。所以,一些久拖不决的案件恐怕不仅仅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么简单,那些已有的证据可能是不可靠的。所以,给“挂名嫌犯”们摘帽更是正当且迫切。
消除“挂名疑犯”,另一个意义在于,要求办案机关规范程序。要撤销案件,必然该有明确的程序,不能乱来。有规制,才法治。自然,这能够督促侦查机关规范行为,也是一个法治社会体系建设中重要的一环。
给“挂名疑犯”摘帽应当公正公开有理有据,这样才能让民众信服与支持
如果有了给“挂名疑犯”摘帽这一程序,会不会有的办案人员会徇私舞弊,乱摘帽,乱结案呢?这又会不会创造出一条权力寻租的新路子来?人们当然会有这样的担心。所以,如前文所言,法定的程序是必要的。并且,最好能够有时限性,例如规定一个案子假若拖而未决X年,便应该走撤案程序。更重要的是,谁来做出撤案的决定呢?按照国外的经验,由检察机关来担任“摘帽官”最为合适,能够起到监督作用,也避免了前一环节侦查部门自己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一篇替人恢复名誉的公告也是必须的。并且,公告还应该有相应的说服力,这样才能让社会接受。也得明确撤案并非终结,假如有了新的、强有力的证据,案件应该重新侦破。只有具备这些细致的、附有救济手段的程序,才能够既保障“挂名疑犯”的人权,又照顾普罗大众的情绪和情感,让人接受并且理解法治观念。
倘若案卷尘封,法律从此不再问津,“挂名疑犯”如何是好?
结语“案卷归档尘封,法律从此不再问津”。 然而,“挂名疑犯”不是一个个档案中的铅字名字,而是一条条鲜活的生命。法治社会,应该为他们摘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