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专项整治!

近些年来

随着家养宠物的需求增多

涉犬案(事)件也有增加

遛狗不拴绳、狗粪不清理、

狗吠频扰人等

让汪星人频频遭投诉

为推进文明养犬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

达州公安集中力量整治

2020年“群众最不满意的10件事” 中

“物业服务质量不高”问题

所属第八项的

违规饲养犬只及“遛狗”的问题,

决定从即日起

在达州市主城区开展犬只管理

专项整治工作。

致市民朋友的一封信

亲爱的市民朋友:

您好!

近年来,省、市先后出台了《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等法律法规,对限养区文明养犬进行了规范。当前,我市正在开展“四城同创”,城市文明形象需要每一位市民朋友的积极参与,在此,我们衷心希望养犬的市民朋友,爱狗更要爱环境,爱狗更要遵守规定,为了您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自觉做到:

一、办理登记。犬只出生三个月未免疫的,需要进行首次免疫,免疫后领取《犬只免疫证明》,并于2020年9月30日前,携带本人身份证明、2寸彩色犬只照片1张、《犬只免疫证明》,按居住地管辖分别到所属的通川区或达川区、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办理养犬许可登记。

二、文明养犬。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未取得养犬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携犬出户的,应使用犬绳牵领或使用犬笼,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领,必要时给犬只戴上嘴套,遵守交通法规并主动避让行人和车辆,避免犬只伤人,同时注意环境卫生,自觉及时处理犬只粪便。

三、遵守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四城同创”工作,从即日起,公安机关将在达州市主城区范围内开展“违规饲养犬只”及“遛狗”问题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整治饲养犬只合规情况,犬只检疫、办证情况,业主“遛狗”无束狗绳,未自觉保持环境卫生等问题。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将依法处理,并在“达州全搜索”等平台同步曝光。

达州是我家,文明靠大家。让我们携起手来,同心同行,为达州的幸福美丽、文明和谐贡献一份应尽之力。欢迎市民朋友对违规饲养犬只、散养犬只等现象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投诉电话 公安机关:110 市城管执法局:0818—2383110

附件:1. 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免疫地点

2.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达州市公安局

2020年6月12日

达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

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的通告

〔2017〕第4号

为加强达州市中心城区犬只管理,教育引导养犬人自觉规范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预防狂犬病等人畜共患疾病的发生和传播,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通告如下:

向上滑动阅览

一、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

达州市中心城区犬类限养区范围,包括通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西城街道办事处、朝阳街道办事处、莲花湖管委会,达川区翠屏街道办事处、三里坪街道办事处行政区划范围。

上述限养区范围内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等区域,禁止养犬。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

限养区实行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未经免疫和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一)限养区范围内每户限养一只犬,盲人和肢体重残人每人限养一只导盲犬或扶助犬;

(二)禁止饲养烈性犬和成年犬体高超过50厘米的大型犬。

烈性犬、大型犬的品种目录,由动物防疫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

三、限养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养犬人应当妥善管理犬只,对犬只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虐待或者遗弃犬只;

(二)携犬出户须在所携犬颈部悬挂准养标志与免疫标志,以备查验;

(三)携犬出户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必要时应当为犬只戴嘴套;

(四)携犬出户应当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维护公共卫生环境;

(五)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及其他行人;

(六)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医院、学校、大型商场、酒店、影剧院、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少年宫、体育场馆、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广场、公园、游园、公共绿地、车站、码头、航空港等人员密集场所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但军警人员执行公务、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七)禁止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征得驾驶员的同意;

(八)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犬只伤害他人的,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医疗机构诊治,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重大传染性疾病报告制度

养犬人和动物诊疗机构发现犬只疑似患有狂犬病或者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向所在辖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检疫和无害化处理。

五、犬只无害化处理

未免疫犬、无主犬、散养犬、病犬和违法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由公安机关会同动物防疫、卫生计生等单位按照《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对养犬违法行为的处理

(一)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依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规定责令养犬人整改或限期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二)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驱使犬类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妨碍公务行为的处理

拒绝、阻扰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本通告发布之前的犬只管理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免疫咨询电话 市农业局:0818—2521526

举报投诉电话 市公安局:110 市城管执法局:0818—2383110

特此通告

达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2日

警察蜀黍是认真滴!

1、张某某在棕榈岛小区家中饲养犬只,一直未办理许可证,对周边邻居生活造成干扰被群众举报。朝阳派出所于2020年4月11日对其作书面警告处罚。

2、近期,何某某在达州市通川区邓家巷家中饲养五条“巴哥”犬,两条“银狐”犬,长期叫声扰民,同时产生大量粪便,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西城派出所于2020年5月14日对其作出书面警告处罚。

3、2020年5月17日,水上派出所民警在翠屏路南门口一门市内发现经营业主杨某某在门市内饲养犬只,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干扰,对杨某海处以警告处罚。

蜀黍提醒:遛狗拴绳不仅是对狗的束缚,更是对他人的保护,对公共安全的保障。夏季到来,早晨和傍晚时分小区草坪、广场、河边景观带或者公园里遛狗的人也多了起来,而夏季又是犬类发情、交配、繁殖的季节,犬类极易出现烦躁情绪,是“狗咬人”的高发季节。下一步达州警方将加大巡查的频率和力度,特别是对发现养犬不文明行为以后拒不整改的,将加大惩处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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