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按照传统习俗订立婚约时一方给付另一方的财物称为“彩礼”。如果双方最终未能成婚,婚前给付的彩礼如何处理呢?7月1日,福建石狮法院通报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2017年6月10日,柯某与蔡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7月11日,依民俗举行订婚仪式。同年9月26日,按当地民俗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后未生育子女。2018年11月,双方感情破裂,均同意解除婚约。
2019年5月6日,柯某诉至石狮法院请求判令蔡某返还现金彩礼38万元及柯某支付的金器、首饰彩礼(价值25万元)。
蔡某辩称,双方在未充分互相了解的情况下就举办婚礼并同居,同居后,柯某及柯某家人对其不信任,柯某还时常殴打她。由于无法忍受柯某的殴打,蔡某已回娘家生活,双方的同居关系终止。柯某的诉求应被驳回。
石狮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柯某与蔡某举行订婚仪式,同年9月26日,双方举行婚礼并开始同居,但未登记结婚。订婚时,蔡某收取了柯某彩礼现金27万元及价值25万元的金器。同居期间,柯某因对蔡某的忠诚有所怀疑,致使双方发生争执,进而殴打蔡某。2018年11月,蔡某回娘家居住。
依法判决如下:
一、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某返金器饰品,若不能返还原物按25万元予以赔偿;
二、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某返还5万元。
一审判决之后,柯某不服我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按民间婚嫁习俗,男方于婚前给付女方一定数额的金钱和物品。本案中,柯某在举行订婚仪式当天依照习俗送到蔡某家中的现金及金器均应认定为彩礼的范畴。
柯某主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蔡某应返还其依据习俗给付的全部彩礼。柯某和蔡某同居生活了一年,对柯某主张的彩礼是否应返还及如何返还的问题,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当地风俗习惯及过错责任等因素酌情认定。
同居期间,因柯某对蔡某的忠诚有所怀疑,进而殴打蔡某,致使双方分居。双方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关系主要过错应认定在于柯某。鉴于双方按风俗举行订婚、结婚仪式,且同居的时间较长,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且柯某有过错。柯某关于退还彩礼的请求,部分予以支持,酌情返还全部金器手饰及现金5万元。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潇湘晨报记者 苏莹综合报道
【来源:潇湘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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