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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4S店提车后去车管所上牌,遭遇事故,这辆车能退不?

由 睢风娥 发布于 综合

刚买的新车,没多久变成“事故车”。这辆车,能退不?近日,无锡江阴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要塞分会协调处理了这样一桩案例。省消保委人士提醒广大消费者:依法维权,提出合理诉求,对纠纷中责任不清,或无法确认诉求的情况,可及时向消保委反映,消保委组织将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帮助消费者依法维权。

【案例简介】今年3月,消费者方女士去江阴某4S店提新车。在车管所办理上牌过程中,发现停在车位内的新车被小卡车撞坏了大灯,引擎盖也被撞扁,遂报警。经查交警大队认定卡车方负全责,产生的损失由卡车保险公司理赔,并委托4S店维修轿车。方女士认为自己刚买的新车变成了“事故车”,无法接受要求退车,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方女士至消保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接诉后,江阴消保委要塞分会工作人员立即展开调查。经查发现,4S店与方女士交车手续齐全,车辆所有权归方女士所有,且卡车车主额外补偿方女士5000元现金,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分会工作人员认为,方女士本人驾驶车辆去车管所上牌,发生事故纯属意外,与4S店无直接因果关系。分会工作人员多次与4S店沟通协调,最终4S店从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出发,同意赠送4次保养,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依据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即消费者熟知的“汽车三包”):“家用汽车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千米之内(以先到者为准),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消费者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在本案中,消费者购买的车辆无质量问题,符合交付条件,在途中的意外,既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合同法》的合同解除要件,也不符合“汽车三包”中退换车的条件,故相关风险不应当转嫁至经营者,4S店无法满足退换车诉求。

通讯员 王国丰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李海慧

来源:扬子扬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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