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岛叔说】踹伤猥亵男被刑拘,为啥有这么多争议?

不少岛友应该都知道了:6月1日湖南冷水滩区一商场内,中年男子雷某撞击年轻女性艾某胸部,艾某的同行者小胡将雷某踹伤。8月21日,小胡被当地警方刑事拘留。

8月26日,永州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并解除对小胡的刑拘,案件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

普遍的争议是,小胡的行为是见义勇为还是故意伤人?二者之间界限在哪?

先来回顾案情。6月1日,湖南永州两位学生去当地一家商场吃饭,不料女生小艾竟被一男子雷某袭胸猥亵。两学生要求对方道歉,雷某却说女孩故意碰瓷。双方争执不下,一起去看监控,结果猥亵事实清晰。

【岛叔说】踹伤猥亵男被刑拘,为啥有这么多争议?

案发视频截图(图源:网络)

据媒体报道,学生选择报警,猥亵男推开监控室的门拔腿就跑。男生小胡追上去,踹了猥亵男几脚,前两脚没踹到,第三脚踹到其小腿。

媒体采访小胡父亲时获悉,当时民警的处理结果是,猥亵男赔偿300元作为小艾的医疗检查费和路费,双方两清,互不追责。

奇怪的是,事发5日后警方通知小胡:“雷某被踹成粉碎性骨折,对方要求获赔20万元。”小胡不允,8月21日被永州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不少人对“刑拘”感到疑惑:这难道不是见义勇为吗?自己的女朋友被猥亵了,对方还要跑,上去制止不是很正常、很合情理的吗?

在一般人眼里,见义勇为就是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在法律体系中,见义勇为有更确切的定义,它指“个人不顾自身安危通过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抢险、救灾、救人等方式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要注意,法律上对“见义勇为”的规定,需要满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效性要求强,这一点很关键。

本案中,小胡踹伤猥亵男雷某的行为,发生在猥亵结束后雷某准备逃跑时,更多属于公民主动与违法犯罪斗争的自助行为或刑法中将犯罪嫌疑人扭送的行为,并非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

身处一线的一位老民警私下告诉岛叔,遇到这种情况,他们“很难办”。

从道义上讲,这位民警认为小胡“没问题”。“阻止猥亵男逃跑踢两脚、打两下不算太过激,但是导致对方粉碎性骨折、要动手术,这就比较麻烦了。”

该民警称,一般情况下警方会劝说双方达成民事和解,和解不成,警方再进一步介入。但他认为,当地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小胡,这个做法值得商榷。

【岛叔说】踹伤猥亵男被刑拘,为啥有这么多争议?

案情通报(图源:微博)

一线民警提出了见义勇为、故意伤害在判定上的困境,类似困境也出现在对赵宇案、于欢案的定性中。具体来说,当事人在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时,“度”是很难掌握的,一不小心就容易过界,构成防卫过当或扭送过当,甚至故意伤害。

裁定清楚具体行为是必要的,但会不会因此抬高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门槛”呢?毕竟普通人都会想,既然见义勇为要求这么“精准”,万一分寸没把握好,岂不是引火烧身、自找麻烦?

岛叔认为,对于小胡的行为,应当站在普通人处理类似问题的正常反应上去判定,而非从事后理性人的角度去倒推。

小胡代理律师黄继军告诉媒体,小胡当时手部有伤,打了石膏,不能用手去抓雷某。为阻止雷某逃跑,小胡脚踹雷某。

若这些叙述属实,小胡无法用手拽住猥亵男,只能用脚,小胡如何才能精准发力,既防止对方逃跑又丝毫不伤对方身体?

况且,在制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而公力救济未达现场时,当事人的自助行为在法律和道义上均有正当性且值得保护,这点毫无疑问。除非小胡明知脚踹会致他人死伤且放任该结果,否则警方判定小胡故意伤人需要慎之又慎。

这类案件的确如此棘手、无前例可参吗?并非如此。不妨看看2017年朱振彪追赶肇事逃逸者一案。

2017年1月9日,张永焕驾摩托车与他人追尾,被撞者倒地昏迷,张逃离现场(交警部门事后认定,张永焕对事故负主要责任)。

途经现场的朱振彪追赶张永焕。朱多次电话报警且与张没有身体接触。张逃至铁路时翻越护栏,朱亦跟随。朱劝张自首,但张自行走向铁轨并遭火车撞击身亡。

张永焕的亲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朱振彪赔偿60余万元。法院审理认为,朱振彪作为普通公民在目睹违法行为时挺身而出,此系见义勇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值得注意的是,8月26日,永州公安局责令冷水滩分局撤销案件,解除对小胡的刑事拘留,提级由永州市公安局重新调查。永州市教育局也派出工作人员对小胡进行上门心理辅导,称“希望胡同学不要有心理负担,要相信组织”。

警方调整的速度和方向,不能说与公众的讨论毫无关系。正如昆山“白衣反杀案”激起了全社会对正当防卫的注意和讨论一样,相信这起案件也会再次印证我们之前说过的:司法必须考虑公序良俗。

文/巴山夜雨

编辑/云歌、无忌

(文中部分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

来源:微信公众号-侠客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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