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成都青羊区锦都印象A栋有业主投诉,大楼负三层的停车场里有一个化粪池,散发出来的味道通过电梯传到了很多楼层,让大楼内的酒店商家苦不堪言。大楼内一家酒店的负责人称,酒店开业至今不断接到顾客投诉,大部分都和酒店楼下停车场和电梯口的恶臭有关,甚至有顾客在酒店大堂呕吐,被送去医院。
地下停车场内可以修建化粪池吗?接下来如何解决臭味带来的困扰?红星新闻记者走访调查发现,这一问题仍“难解”。
↑锦都印象A栋负三层停车场的化粪池
超市化粪池修在地下停车场
臭味曾让酒店顾客呕吐
锦都印象A栋是一栋二十层的商住楼,其中地上4到12层为酒店,其他部分为写字楼。地下负一层为人人乐超市,负二负三两层为停车场,其中酒店的专用停车场设置在负三层。遭投诉的化粪池就在旁边,由人人乐超市修建。
大楼内一家酒店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三年前酒店开业时就已经存在化粪池臭味污染的问题了。“我们开业后一直有顾客投诉地下停车场的异味问题,许多差评都和这个化粪池造成的污染有关,”酒店店长告诉记者,“曾经有几次顾客直接在大堂呕吐,最后被送去了医院。”
↑酒店后台收到关于臭气的差评
人人乐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超市是2006年开业的,开业时就已经修建了这个化粪池。“当时已经考虑到化粪池可能会产生臭气,所以放在了最底层。化粪池没有异味是不可能的。”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们之前将化粪池的清理工作外包给其他公司处理,大概两三个月清理一次。受疫情影响,超市资金紧张,没有再将清理工作外包。我们最近一次清理就是在8月1日,花费了大约1万元。”
记者核实到,7月31日大楼内酒店和人人乐超市协商后,超市方面的确于8月1日晚对化粪池中堆积的污水进行了清理。但8月4日下午记者来到现场时看到,停车场地面上仍有污水留下的痕迹,化粪池的外墙潮湿,墙脚有积水。打开化粪池大门,大量蚊虫伴随着一股恶臭扑面而来,化粪池内部经过清理后仍有部分污水残留。
↑污水痕迹
一栋大楼两家物业
都称不负责管理维护化粪池
那么,谁该为化粪池负责?除了人人乐超市,锦都小区共有两家物业——锦都物业和创信物业。锦都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锦都物业拥有A栋1至20层以及A栋楼下负二、负三层停车场除化粪池外的产权,但目前大楼负二、负三层停车场的实际管理方为创信物业。“我们并不负责化粪池这一块的管理。”锦都物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而创信物业也表示,并没有停车场的实际管理权,应该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人人乐超市负责化粪池的管理、维护。
超市和酒店就化粪池的污染问题争论已久。经过街道办和派出所的多次协调,人人乐超市方面告诉记者,目前超市和酒店协商,如果酒店方面发现化粪池出现污染问题可以联系超市方面进行清理。但这样的解决办法酒店方面并不满意,“这种办法治标不治本,而且这样折腾的成本过高,每一次臭味都会顺着电梯影响到楼上,甚至影响到餐厅。”酒店店长告诉记者。
人人乐超市方面还提出,酒店可以将停车场搬到负二层,减少影响。对此,酒店方面表示认可,但表示这可能需要经过两个物业公司的协商,“电梯是酒店专用的,如果酒店专用停车位搬到负二层,电梯就不会到负三层,也就可以减少化粪池臭气的影响。”
而锦都物业方面则表示,目前物业公司没有对酒店的专用停车位收费,酒店可以“自行解决”停车场搬迁问题。
↑化粪池墙壁潮湿,墙角有积水
有关部门:2009年6月前建成的化粪池
小区范围内的由产权方负责维护管理
记者从市水务局了解到,根据2009年3月27日通过的《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化粪池及相关活性污泥截污池、塘,原有已失去功能作用的化粪池,应当在老旧小区改造中拆除。《条例》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行。而对于2009年6月1日之前已经建成的化粪池,在小区范围内的由产权方负责维护管理。
对于人人乐超市正在使用的负一层和负三层的化粪池,产权方到底是谁呢?人人乐超市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大楼的开发商是四川鼎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者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份公告中看到,该院于2017年10月24日裁定受理了四川鼎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根据法院公告上的联系方式,如今已无法联系到四川鼎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记者从创信物业方面了解到,开发商破产后,人人乐和负三层化粪池的产权实际上属于债权人,但目前还不清楚法院对产权归属的判决结果。
记者从少城街道宽巷子社区了解到,目前社区也在积极调解,为酒店、超市以及两家物业公司搭建沟通协调的平台。后续,社区还会继续督促超市方面加强对化粪池的维护和管理。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邓方表示,首先需要确认化粪池的建设是否有合法的审批手续,未经审批建设的化粪池属于违规建设,需要恢复建筑原貌。
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斌则认为,负三层化粪池产生的污水和臭气可能侵犯到了酒店的相邻权。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李彦琴 实习记者 王培哲 摄影报道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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