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矫正功能,挽救问题少年

本文转自【广州日报】;

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二审,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未成年人有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事件频频发生,引起舆论极大关注。较之其他人犯罪的危害性,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的约束和惩戒很小,犯罪成本极低。而如今不少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均出现成人化趋势,他们造成的犯罪危害性与成人无异,而许多未成年人也已经懂得利用年龄这一“法律优势”,有恃无恐,故意犯罪。“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本是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变相“保护”着伤害了别人的未成年人,而被伤害的未成年人,却成了保护未成年人法律的受害者。

因此,每有相关案件发生时,都会有人出来呼吁修法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降到多少岁合适?还有待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研究。但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几岁,都无法完全避免极端个案的发生。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相比,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功能更为迫切和必要。

人之初,性本善。很多极端案件中的未成年人,几乎都具有性格偏执、自卑敏感、对亲情淡漠、欠缺法律意识等特征。这与他们成长过程中,家庭教育的不当或缺失直接相关。这样的孩子,如果没有有效的犯罪矫正机制对他们的行为进行纠偏,他们会越滑越远,再犯罪的可能性很大。设立专门学校对这部分已行走在悬崖边缘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有助于他们悬崖勒马,走回正途,于己于社会都有益。但有着相同犯罪经历的未成年人聚在一起,如何教育,也需要在教育机制上有更多考量,方能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西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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