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阅文集团因“新合同霸王条款”等话题在微博上持续热搜不下。起因系阅文集团2019年启用的与该平台签约的网文作家订立的《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被指“霸道”“宛如卖身契”。5月5日,除在阅文平台外,众多网文作家在微博、知乎等网络平台发起“55断更节”,抗议阅文霸王合同。5月6日晚,经作家首谈会讨论,阅文集团在微信公众号“作家助手”上发布《阅文新管理层改革旧合同:明确著作人身权归属作者、财产权的收益规则,免付费模式由作者自由选择》,拟对部分合同条款作出调整,针对不同作家分层级出具合同。那么阅文的合同条款是否违反《著作权法》,网文作家又如何利用《著作权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法律支持 张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阅文集团合同的性质
按照阅文集团的发文规则,网文作家在阅文集团的网络平台发表文章之前,应当与阅文集团签署名为《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书面合同,在确定该合同条款是否违反《著作权法》之前,应当先明确该合同的性质和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关系。
《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第11条就双方关系约定:“11.1 甲乙双方确认,甲方聘请乙方并不意味着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甲方不必为乙方提供任何劳动及社会保障方面的福利条件,除本协议约定的报酬外,乙方不享受任何加班费、节假日补贴及其他医疗、交通、通讯等待遇。”部分网友认为该约定既否认了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也否认了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认为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对网文作家极不公平。比如合同条款首先否认了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网文作家如写作时加班猝死也与阅文集团无关,又因为该合同的其他条款极大缩减了作者权利,扩大了阅文集团的权利,而被网友指责为“卖身契”而遭到抨击。
此外,阅文集团对于合同性质也有自己的主张。在阅文集团诉《余罪》作者常书欣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阅文集团主张双方签订的合同性质系委托创作合同,适用于《著作权法》第17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阅文集团就常书欣创作的作品应享有著作权。
笔者认为,从《文学作品独家授权协议》的名称及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看,该合同的性质属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系关于文学作品的独家授权合同。从合同的其他条款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看,合同1.1条即约定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一款、第二款由乙方将协议作品不可撤销地独占许可给甲方自行使用或转许可第三方使用,而排除乙方自行或者再行许可、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使用。”以及双方约定的具体权利义务,均约定了网文作家将创作的协议作品相关著作权授权给阅文集团的具体内容,因此就其权利义务性质判断,亦属协议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许可。
关于阅文集团合同的效力
对于阅文集团与网文作家之间签署的对作品的著作权授权许可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间签署的合同,如合同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则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从现阶段网络曝光的合同条款来看,网文作者对阅文集团作出了极大的授权,包括用作者名义开设微博、无偿使用乙方肖像等,点击广告等代替付费购买模式等。对于作品的财产权,授权内容包括电子版权、翻译权、影视动画游戏改编权、同人作品改编权、衍生品开发权等,并且都是独家授权。授权期限是独家授权期限签署之日到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根据《著作权法》第21条第一款,“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即协议作品的授权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而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著作权的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这恰恰是能创造巨额经济利益的财产权利。根据阅文2019年上半年财报显示,采用自主研发、版权销售、联合投资三种形式进行版权运用后,阅文改编近70余部网文作品,方向涉及电影、游戏、电视剧等方面,实现营收达到12.2亿元,同比增长了280.3%。比如《庆余年》《琅琊榜》《鬼吹灯》等根据爆款网络小说改编的热播影视作品,为阅文集团带来巨额经济收入。
虽然阅文出具的合同条款明显倾向于阅文集团,但《著作权法》第10条的本质在于著作权人让渡一部分财产权利从而获得报酬。著作权人授权的部分权益应当是在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前提下,如著作权人认可,法律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不排除阅文集团利用自身优势,比如商业地位、对法律的理解等,形成显失公平的条款。
关于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并就此规定了至少十六项属于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且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属于法定不可转让的权利。因此即便合同约定,上述依法不可转让的人身权关于转让的条款约定也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对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著作权法》规定的为著作权人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阅文集团与网文作者签订的合同中约定“本协议独家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协议作品著作财产权保护期满之日止”,这也是网上颇受争议的一个条款,被网友斥责为“延续到死后五十年的卖身契”。事实上,根据《著作权法》第19条,“著作权属于公民的,公民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也就是说,即便著作权人死亡,其继承人仍可就著作权人对作品的财产权利依法继承。
笔者认为,在阅文合同事件中,阅文集团出于资本运作和经济利益的考虑,合同条款的设定必定倾向于阅文集团的利益。但在信息时代,网文作者为了将自己的作品推广,为大众所知,借助网络平台是较为快速的途径,与网络平台建立良好互惠的商业合作模式也是网文作者初期将自己的知识成果转化为经济利益比较有效的方式。但是对于网文作者来说,本身没有像网络平台那样强大的律师团队作支撑,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更应注意对授权内容、授权期限以及合作过程中著作权人权利的约定等条款的研究。作为网文作者更应该考虑的是让渡出去的财产权利所获得的对价是否合理。对于平台而言,资本运作与著作权人的诉请在充分博弈后达到平衡才是长久双赢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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