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猫头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引发公众关注。不少热心读者纷纷向上游新闻热线966966/上游新闻APP留言:“好奇,案中所涉民事赔偿的‘计算’依据及判定意义是什么?”
12月9日,上游新闻记者特地采访大渡口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官以案说法。
案情回顾:捕获了一只猫头鹰
去年12月,被告人杨某、骆某通过安设捕鸟网方式,在大渡口区跳磴镇一处树林内捕鸟,并将此事告知樊某。今年2月,樊某经杨某指路后找到捕鸟网并捕获一只猫头鹰,路过村民发现后当即报警。
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猫头鹰物种为鸮形目、鸱鸮科、林鸮属、灰林鸮,属于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随即,大渡口区检察院邀请西南大学评估认定,被告人捕获的一只灰林鸮涉及生态损害,包含救护费用、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以及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等总价值为22720元。
审理判决:承担刑责还要赔钱
大渡口区检察院立案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查,移送集中管辖地起诉偷猎人,同时向区规划与自然资源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结合检察建议,大渡口区政府发布了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通告。
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骆某、樊某非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此行为破坏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资源损害,侵犯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综合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认罪悔罪态度及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害等情况,法院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同时,判决三人共同赔偿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损害赔偿金22720元。同时,责令三人在重庆市市级媒体上向公众赔礼道歉。
赔偿依据:计算生态损害价值
大渡口区检察院相关检察官表示,本案系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野生动物资源对保持生物多样性和维持生态平衡有着重要作用。本案中,三名被告人通过安设捕鸟网方式捕获灰林鸮一只,其非法猎捕行为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造成生态资源损害,应当承担公益侵害责任。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生态损害价值的确定,具有典型意义。所以,认定被告人捕获灰林鸮涉及的生态损害包含一只灰林鸮的救护费用、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和灰林鸮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总价值。
检察官介绍,灰林鸮救护费用系直接产生的费用,相对容易确定。但案涉的灰林鸮因受伤被移交至重庆市动物园饲养救护所造成的生态损害,不但包含直接损失,而且包含灰林鸮因伤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的群损失和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价值:
首先,关于该只灰林鸮当年无法繁殖导致种群损失问题。野生动物的繁殖对于生物多样性的维持、生物资源的延续和生态平衡具有重大意义。灰林鸮在重庆繁殖期为3至5月,案涉灰林鸮在2020年2月被捕获,被警方查获后一直处在救护中,救护单位给出共需8个月救护期且今年无法参与繁殖的意见。综合灰林鸮产卵、孵化等繁殖力情况,根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计算出2020年重庆灰林鸮种群因本案造成的生态损失。
其次,关于灰林鸮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问题。野生动物通过食物链,让生态系统中的物质能量不断循环流动,可保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而生态系统的稳定对于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重大价值。灰林鸮以食昆虫和野鼠为生,而鼠类绝大多数危害农业和林业生产。根据相关科学文献可估算灰林鸮一年的捕鼠量,案涉灰林鸮救护期为8个月,根据人工替代方式在野外捕获8个月鼠量的成本,可计算出本案中的灰林鸮约8个月不能捕食鼠类的生态损害。
最后,检察官再次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上游新闻记者 陈骅/文 刘玲/封面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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