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掉头”的说法与道交法原文一致

“掉头”的说法与道交法原文一致

陈家湾天桥下交通指示牌使用的“调头”字样。

记者方历娇 摄

武汉晚报讯(记者方历娇 实习生张宝雯)“有一些主干道的交通指示牌有错别字,‘调头车辆’被错写成‘掉头车辆’。”近日,有热心市民在长江网武汉城市留言板留言,反映道路上的交通指示牌有错误,为此,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公安交管局了解到,“掉头”不是错别字,交通指示牌必须与道交法原文一致。

市民杨先生称,他经常开车出行,他注意到武汉市一些主干道的交通指示牌有错别字,“调头车辆”被错写成“掉头车辆”,希望相关部门改正下,以免影响市容。究竟是“调头”还是“掉头”?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公安交管局相关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介绍,地面交通设施上的信息内容,必须与道交法原文使用的字样一致,绝对不能想当然,比如“掉头车辆”,就必须采用道交法原文上的“掉头”字样。

对此,武汉市公安交管局回复:日常生活中,人们可能习惯使用调头,“调头”与“掉头”在语义上都有细微差异,“掉头”指交通工具转向相反方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原文:“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交通标志牌文字,必须与道交法原文一致。因此,掉头不是错别字。

记者探访发现,八一路地下通道旁、卓刀泉南路天桥下等处的交通指示牌,使用的字样是“掉头”,而在陈家湾天桥下的交通指示牌,使用的字样却是“调头”。

工作人员表示,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上若出现“调头”与道交法不一致的字样,将联系相关建设部门来调整。

来源:武汉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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