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长建言:提升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操作便利性

  本报记者 杜雨萌

  在9月4日举办的第三届中小投资者服务论坛上,“新证券法下特别代表人诉讼实践”专题论坛围绕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审裁规则等方面展开探讨。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单素华表示,关于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程序性法律问题,可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首先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启动程序上,据最高人民法院于7月31日出台的《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第32条,“投资者保护机构只能通过加入已受理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方式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投资者保护机构“加入式”的诉讼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面临以下两方面问题:一是投保机构在证券侵权案件的选择方面受限,二是不同管辖法院可能会对权利人登记范围的认定存在意见分歧。上述具体问题如何衔接和处理,未来还需要在审判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和完善。

  其次,在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调解程序中,法院除应当审查调解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及可行性外,还有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就是调解通知送达的原则还需兼顾有效性和便捷性。

  最后,从特别代表人诉讼上诉程序来看,无论是普通代表人诉讼还是特别代表人诉讼,根据我国目前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法理基础是普通共同诉讼理论。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法庭庭长袁银平认为,落实好证券代表人诉讼制度,需要解决好四个问题:一是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个新生事物,如何增强制度吸引力,使各方主体感受到新制度管用、好用,必须做到三个便利,即便利投资者集体维权、便利投保机构参与诉讼、便利法官办案;二是关于证券纠纷多元化解问题;三是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保障投资者的诉讼权利应处理好两个关系,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和投保机构保障其所代表投资者的诉讼权利的关系问题,以及投资者的个体诉讼权利和特别代表人诉讼整体利益的平衡问题;四是关于信息化建设问题。

  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黄伟峰介绍,新证券法实施后,南京中院认为“与其坐而论道,不如起而行动”,故决定在涉诉的17家上市公司中,对4家公司先行“试水”启动代表人诉讼。“通过多起案件同步推进,可以尽量地多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便为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在全国范围的开展摸索经验。”黄伟峰表示,随着《规定》的出台,近期南京中院已进一步完善代表人选任方案,研发了网络投票程序,即将开展代表人选任、开庭审理等后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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