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也许会嘲讽,现任15位“大法官”,举目尽是现任台湾地区领导人的人马,要他们宣告党产条例“违宪”,岂非缘木求鱼?但若多数“大法官”理解“大法官”在“宪政”秩序中的正当角色,也理解他们在促进民主进程中的功能,就必然会有“不要考虑政治后果,无论后果多么可怕”的认知与作为,那些基于党派意识而来的嘲讽,不过废言一句,不值“大法官”一哂。
2018年2月,“党产会”认定“妇联会”是国民党附随组织,“妇联会”随即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党产条例有“违宪”具体理由,而声请“释宪”。但“妇联会”痴等了一年多,等不到“大法官释宪”结果,最近却被台内务部门以“违反‘政党法’”理由废止立案。
也就是说,即使将来有一天,“大法官”终于作出解释,判决党产条例确实“违宪”,但台“妇联会”早已形神俱灭,永无回复原状可能。但“大法官”见死不救,应作为而不作为,“妇联会”虽是首例,却可能并非孤证。
“党产会”成立以来,对国民党及其所谓附随组织,已作过15次行政处分,每次处分,例必引发一场行政诉讼,其中“党产会”有胜有败。但迄今为止,却有三件系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行政诉讼,因为合议庭法官认为党产条例“违宪”而停止诉讼进行,并且先后声请“释宪”。但三庭九位法官的三项声请案,却如同石沉大海,“大法官”至今未作处理,任凭那些附随组织因生死未卜而惶惶终日,也坐视“党产会”恣意妄为而不闻不问;但等待“释宪”犹如等待戈多,等待“释宪”而让政局终日纷扰,“大法官”岂无责乎?能无愧乎?
“大法官”职司“释宪”,面对各式各样的声请案,经常会感到困扰:什么时候应该表达观点而管得多一点?什么时候应该保持沉默而管得少一点?
但一则党产条例是否“违宪”,具备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上原则重要性,“大法官”当然要管;
再则党产条例攸关“转型正义”的“民主进程”,“大法官”也当然要管;
三则党产条例关系政党之存续,应属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保留,“大法官”也非管不可;
四则党产条例涉及法人团体的财产权是否被恣意剥夺,“大法官”更当然要管,而且管得越早越好,否则,类似“妇联会”那样的案例,还会层出不穷。
换句话说,党产条例是否“违宪”,有台湾地区宪制性规定原则与现实政治的重要性,也有组织存废与台湾民众财产被剥夺的急迫性。“大法官”先是以程序要件不符而不受理台监察机构的“释宪声请案”,也许还有仁智之见,但三件法官声请案并无程序要件不符问题,“大法官”却迟迟留中不发,视重要性如无物,置急迫性于不顾,让人不得不纳闷:台湾民众在等“大法官”,但“大法官”到底在等什么?等政治风向?等同僚共识或社会共识?等时机成熟?或者要等国民党与其所谓附随组织,一个接一个被“党产会”消灭殆尽后,“大法官”才宣告出手?
“大法官”每年收受声请案件,约有四百多件,忙碌可想而知,而且案件有先来后到的考虑,“大法官”依时序选案,也无可厚非。但“刻板的公正即是最大的不公”,党产条例扰乱政局近四年,国民党与其所谓附随组织之财产被行政处分约七百多亿新台币,法人团体被宣告死亡也有一例,“大法官”如果仍然死守依时序办案的刻板决策模式,而不思重新调控“释宪”议程的设定,这就是形式的公正、实质的不公,“大法官”与法匠又有何异?更何况,法官最早一件“释宪声请案”是在2018年6月提出,即使排队也该轮到了吧?
(作者为台湾世新大学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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