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8 月 7日,我关对凤凰优艺(北京)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京经关缉公告字〔2020〕002 号),决定对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处以罚款 0.37 万元人民币。
现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期限已经届满,但相关罚款的义务尚未履行完毕。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至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关特制发《催告书》对当事人进行催告。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
一、上述当事人应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缴纳上述处罚决定处以的罚款。
由于无法联系到当事人,现将催告内容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60 日即视为送达(外国籍及中国港澳台旅客或法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 3个月即视为送达)。
上述当事人对本催告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上述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我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亦庄海关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